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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润滑系统应于适当之位置装设压力计或油流指示器或其他相当功能能之装置。但主管机关基于机器之构造或其他考量,得同意免予装设。 一一艉轴系之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主管机关同意之其他标准及规范之有关规定。 一二艉轴之材质若采系采因水而产生腐蚀者,则艉轴本身应具备适当之防腐蚀处理。并应有适当之装置以防止水进入艉轴套筒之船尾端与螺浆毂间之部分而产生腐蚀。 一三艉轴之直径不得小于左列公式计算所得之数值: (备注:公式请参阅交通部公报第 22 卷 6期 12 页) 式中: d 为艉轴之直径,其单位为公厘。 H 为主机之连续最大出力,其单位为仟瓦。 N 为主机在连续最大出力时轴系每分钟之回转数。 K 值为艉轴之材质规定如左: K 等于一○○艉轴材质为碳钢、低合金钢或沃斯田铁不锈钢时。 K 等于八○艉轴材质为麻田散铁不锈钢时。 若使用其他材质,K 值应由主管机关另定之。艉轴材质为碳钢或低合金钢时,若其抗张强度高于每平方公厘四○○牛吨,艉轴之直径得按前项公式计算所得之值再乘以左列之材料因数修正之: (备注:公式请参阅交通部公报第 22 卷 6期 13 页) 式中: Kf为材料因数。 Ts为艉轴材料之最低抗张强度,其单位为每平方公厘牛吨。 一四使用内燃机作为主机,其起动方式若系利用用压缩空气者,其空气贮存瓶及充气设备之容量依主机台数及装置,其在试验过程中不充气可连续起动之次数,应符合左列之规定: (一) 一台内燃机:六次。 (二) 一台可逆转式内燃机:十二次。 (三) 二台内燃机:九次。 (四) 二台可逆转式内燃机:十八次。 连接起动用空气贮存瓶间之管路应具备阀或旋塞。起动用空气贮存瓶应在易见之处装置压力计。 一五用内燃机作为主机,其起动方式若采用电瓶者,其电瓶容量依主机台数及装置,其在试验过程中不充电可连续起动之次数,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 一台燃机:六次。 (二) 一台可逆输式内燃机:十二次。 (三) 一台内燃机:九次。 (四) 二台可逆转式内燃机:十八次。 驱动发电机用之内燃机应具备专用起动电池组或接至主机起动用之电池组。该专用起动电池组之容量应起动内燃机至少三次。 一六以摇柄手摇飞轮启动机器者,摇柄之构造应当引擎反转时能简易自飞轮凹槽内退出。引擎之手摇曲柄轴其设计应告引擎发动时能立即释出。 第 12 条 小船所使用之辅机与管路系统应符合左列之规定: 一辅机及管路系统之构造应具备于最大容许负载下能正常运作之足够强度。 二燃油柜应以钢板或其他主管机关同意之材料制作。其构造应具有易于检查、清洁及确认燃油容量之特性。每一燃油柜下应备有油盘。 清洁及确认燃油容量之特性。每一燃油柜下应备具有油盘。 容量大于二十五公升之燃油柜其板厚依所使用之材料不得小于左列之规定。 (一) 玻璃纤维强化塑胶:六.○公厘 (二) 铝合金三.○公厘 (三) 铜合金二.○公厘 (四) 不锈钢以外之钢材:一.五公厘 (五) 不锈钢一.○公厘 燃油柜于制造完成应在使用前作水压试验,其试验压力应较燃油柜顶上二.五公尺之水头为高。 三燃油柜之注油口及测深管开口均应具备可以达到完全紧密之管口盖,并不得装设于旅客或船员起居舱内。 四燃油管路及其接头制作所使用之合适材料应依燃油之种类而定。其与燃油柜壁连接之阀或旋塞应能确保紧密以防止燃油泄漏。燃油管路并应有适当之固定及保护设施。 五塑胶管路因火受损将导致危险者,不应采用为机器或燃油柜等之供应管路,或供机舱空间任何目的之用。 六燃油柜应具备通气管,其排气出口应引至不会产生任何危险之场所。 通气管之构造应使排气通畅且可防止波浪及外物之侵入。燃油柜之通气管口应装有适当之金属网或同等之保护设施。 七燃油柜之构造若非船体之一部分者,应确实固定以防移动。 八燃油柜、过泸器及其他装有燃油之组件不得安装在排气管及消音器之正上方,并应尽量远离高温机件,但燃油柜与其他装有燃油之组件若装有适当之隔热设备,其所泄漏之燃油与高温机件之间并有隔绝者,则其安装位置得不受此限。 九玻璃油位计应有阀或旋塞装置并应具有保护装置以避免为外物所损。 一○燃油柜内所装之燃油如其闪点未超过抏氏温度六十五度者,该燃油柜不得安装玻璃式油位计。 一一应具有应免控制装置以停止每一燃油泵、供应机舱空间之每一风扇及关闭所有燃油柜之吸取口,该控制装置最好位于机舱及起居舱空间外之甲板上及不致因机舱空间之失火而被阻断之位置。但主管机关基于该船机舱之实际状况及其他考量得同意以其他认可之方式替代或免予装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