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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20 条 电机设备之绝缘电阻数值不得低于左列之规定: 一旋转电机设备之绝缘电阻数值应按左列公式计算之: 绝缘电阻=额定电压×3/额定输出 (每瓩仟伏安) ×百万欧姆 二电路之绝缘电阻数值为○.一百万欧姆。 三配电盘之绝缘电阻数值为一百万欧姆。 第 21 条 电池组应符合左列之规定: 一电池组应安装于具有适当通风设备之电注室或装入具有保护之电池箱置于通风良好之场所。电池室或电池箱并应与其他电机设备及火源保持足够之距离。 二酸性电池安装之电池室或电池箱应具备有效之防蚀设施。 三用发电机充电之电池组应备防止逆电流设备。 第 22 条 配电盘应符合左列之规定: 一配电盘所使用之材质应具防潮湿及难燃性之特性。 二配电盘应具备自动切断回路过电流之断路器装置。 三发电机所使用之配电盘应具备必要之仪器。 四配电盘所安装之地板上、前项及后面均应具备防止操作人员电击之设施。但其正规电压不超过三十五伏特者除外。 第 23 条 电路应符合左列之规定: 一船上电路应使用电缆,除小型电力器具外之可移动式电力器具应使用卡胎电缆。但主管机关经考量该电路系统之电压或其他因素后得不在此限。 二当电路穿过甲板或舱壁时,应按实际之需要使用金属导管、套环、铅或其他方法予以保护之。并不得损及该甲板或舱壁之水密性。 三电路连接应使用接线匣、出线盒或其他方法,当其固定在船体、吊架及其他部位时应使用环箍铁路或其他方法。 四包括可移动式灯光及工具在内,凡额定电压不低于一○○伏特之电器其金属架框均应使用卡胎电缆作为导线予以接地。但该项电器金融架框若装置于木质或玻璃纤维强化塑胶制造之船体时,得免之。 五各电路之载流量连同有关超负载保护设施整定额或调整均应永久标示之。 第 24 条 应具备应急电源以供主管机关所规定之各项服务,但经主管机关许可者,得免除之。 第 25 条 航行灯之电力供应符合左列之规定: 一航行灯之电力供应经由航行灯控制板加以输送。 二航行灯控制板应置于驾驶室或质他易于接近之适当场所。 三航行灯控制板至每一航行灯之电路均应为独立电路。 第 26 条 电热设备在正常使用状况下应不致引起火灾,其充电部分应视需要由不燃材料保护之。 第 27 条 电机设备之定期检查应按左列之规定检查之: 一电力机械及电力器具应作运转试验以确认其具有正常工作状况。 二电力机械、电力器具及电路均应作绝绿电阻测量,其数值应符合第二十条之。 第 28 条 小船排水设备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沿海航线之小船应至少具备二台虙水泵,其中之一应为人力操纵者。 如属可能该两泵并不应装置于同一舱间。但经主管机关许可者得仅装设一台虙水泵。 二内水航线之小船于最大航速下其往返航程在二小时以内者,应具备一台虙水泵。但经主管机关许可者,得以水桶或戽斗替代之。 三虙水系统之布置应在所有之作业状况下能泄除任何水密舱间内之水。 四虙水及压舱水泵系统之布置,应能防止水经由海或压舱水空间进入货舱或机舱空间,或经由一水密舱间进入另一水密舱间。在虙水吸入管与虙水泵之间并应装置止回阀。 五虙水主管及虙水吸入管直接连接于泵者,其内径不应于小于虙水泵吸入口之内径。 六虙水吸取口应装有适当之过滤器,但经主管机关许可者得免予装设。 七手动式虙水泵于敞露甲板上之吸入管路,其开口端应配置于易于接近之场所,该开口端并应使用螺纹纹塞或其他之方法以使水密。 第 29 条 小船排水设备之定期检查应确认该设备系处于正常工作状况,必要时应作拆解检查及性能试验。 第 30 条 小船操舵设备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小船应具适当强度侑有效作动之操舵装置,俾能在船舶于最大速度下操舵,并能于最大速度时倒车不致受损。 二航行沿海航线之小船使用动力操作之机者,应具备辅操舵装置,并应易于接近。 三所装之转向设施并非舵时,其构造及操作应适于其计划之目的,并应符合第一款之规定。 四小船装设自动操舵系统者,应具备能立即转换为人工操舵之装置。 五载客小船其摇控操作之操作装置应于操舵位置备有舵角指示器。 第 31 条 小船应具备足够能力之系泊及起锚设备。包括系泊用缆绳、锚、锚链或锚索。 前项小船用锚、锚链或锚索准用小船管理规则第五十一条附表小船设备标准表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