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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二燃油之闭杯法试验闪点低于摄氏温度六十度者,则该储存燃油空间之温度不应升高至该燃油闪点以下摄氏十度以内。 一三润滑油柜及其附属之管路与阀应确实装置,以防止润滑油泄漏至船体内部,并应具有适当之方法以显示润滑油系统之故障。 一四引擎、加热器及炊事设备引出之排气管应永久固定安装,并经由最上层甲板、天遮或船身通至露天位置。如排气管穿过最上层甲板或天遮时,应有足够之高度,以确保所排之气体不致返回船内。如排气管系穿过船身,其与船身之接头应水密并应有设施以使引擎不致泛水。 一五排气管路之接头应气密,管路应予固定支撑,并应装有一段挠性管或伸缩管。排气管路应与木制品及其他可燃材料避离,必要时应有效绝热。 一六排气管如通过木甲板、其他木质结构或可燃材料时,结构部分应予适当防护,俾免火灾危险。 第 13 条 小船使用内燃机作为主推进及主要副机时,依其航行区域应于船上机舱内或其他适当之场所具备左列备品。但主管机关认为该项备品之要求不适用于时得全部或部分免除之。 一燃油喷射阀:沿海航线一件。 二喷射泵之活动组件包括阀、弹簧及柱塞等:沿海航线一组。 三喷射管及连接器:沿海或内水航线一气缸份。 四火星塞:沿海航线二个,内水航线一个。 第 14 条 小船应于船上机舱内或其他适当之场所具备左列工具。但主管机关认为该项工具不适用于该船时得全部或部分免除之。 一螺丝起子:一组 二板钳:一组 三剪钳:一件 四栓塞板钳:一件 前项螺丝起子及扳钳并应适于该船机器之各型螺纹。 第 15 条 小船机器定期检查应按左列之规定检查之,但主管机关得按实际状况及目的增减其检查项目: 一沿海航线小船之主机及副机于定期检查时应作拆解检查,项目应包括气缸体、缸盖、活塞、缸套、曲柄轴、连杆、轴承、螺栓及重要阀件等有无龟裂、变形及异常磨耗之现象。 二内水航线小船之主机及副机于定期检查时,主管机关得按实际使用状况及目的作拆解检查或作性能试验及运转试验。 三压力容器应作外观及内部检查以确认有无异常之磨耗及腐蚀。但主管机关得按实际使用状况于连续两次定期检查择其中一次作内部检查。 但内部检查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四螺浆拆下及艉轴抽出检查应于定期检查时实施之,以确认并无龟裂、异常磨耗、变形及腐蚀。但主管机关得按实际使用状况仅于连续两次定期检查择其中一次作该项检查,但检查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五辅机包括空压机、燃油泵、滑油泵及冷却水泵等应作拆解检查,以确认并无龟裂、变形、异常磨耗及腐蚀。并应作运输试验以确认其系在正常工作状况。但主管机关得按实际使用状况免除拆解检查之要求。 六燃油及其附属装置应作内外部检查。但主管机关得按其使用状况仅作外观检查以确认其构造上之安全性。 七管路系统应作外观检查及运转试验,以确认其系在正常工作状况。但主管机关认为该项管路系统有不良之现况时,得作拆解检查及必要时之液压试验。 八小船机器定检查进行试车,以确认各项机器及电机设备运转状况是否正常。但从拆解检查之结果予以判断确认已无问题时,得免航行试车。 第 16 条 小船应具备足够容量之电力以供利用电力驱动之推进、排水及其他与安全有关之辅机用。 第 17 条 照明设备及电力器具所使用之电压不应超过一五○伏特,而其他动力设备及电热设备所使用之电压不应超过二五○伏特。 第 18 条 电力机械及电力器具其装置场所应符合左列之规定: 一应易于操作及检查。 二安装场所应能防护由于水、油及水等之滴落、飞溅或淹浸而造成影装正常功能之损害。 三应具防止外物损害及高温之防护设施。 四应远离易燃性物品。 五应具有良好之通风。 六露天之电力设备应予特别防护避免潮湿、腐蚀及机械之损伤。 第 19 条 电力设备之性能及构造应符合左列之规定: 一电力机械、电力器具、推进、排水系统及质与安全有直接关连者,应具备符合使用目的之性能。但经主管机关认可者不在此限。 二电力机械及电力器具其构造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致造成操作人员之伤害。 三安装电力机械及电力器具之场所如有爆发性或可燃性气体会产生及聚积时,该机械与器具之构造应不致使该爆发性或可燃性气体发生爆发或燃烧之危险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