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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8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船舶检查规则

[接上页]

  三由部分船体主结构形成之舱柜,均应经清理作内部检查,但除尖舱外,专用以装载燃料油及润滑油之二重底舱柜,应在船之前后端各选其一,必要时得另择一深舱予以清除有害气体并彻底清理干净后作内部检查,如经检查认为满意,则其余之燃油及滑油舱得经外部检查清况良好后免予清理检查。
  
  四经绝热之冷冻舱,除应将舱口及排水糟掀开外,并应移除足够之绝热板,以便于检查肋材及钢板。
  
  第 39 条
  
  船舶建造完成后施行第四次特别检查时,其船体除应依前条第三次特别检查之规定外,应按左列之规定检查:
  
  一由部分船体主结构形成之舱柜,均应经清理作内部检查,但除尖舱外,专用以装载燃油及润滑油之二重底舱,得在船之前中后部各选其一,必要时得另择一深舱,予以清除有害气体并澈底清理干净后作内部检查,如经检查人员认为满意,则其余各燃油舱及润滑油舱,得免作内部检查。
  
  二油轮外之其他船舶,应于舯部船长二分之一范围内,空载与满载吃水线间之外板,以及强度甲板开口线外之甲板作横向两圈之厚度测计,但检查人员得视船壳耗损情形酌予增减之。
  
  第 40 条
  
  船舶建造完成后施行第五次特别检查时,其船体应依前条第四次特别检查之规定检查,但油轮外之其他船舶,应于舯部船长二分之一范围内,至少作两全圈外板之厚度测计。在此范围内,空载与满载水线间之每一外板与强度甲板开口线外之每一甲板,亦应作厚度测计。但检查人员得视船壳耗损情形酌予增减之。
  
  第 41 条
  
  船舶建造完成后施行第六次暨第六次以后之特别检查时,其船体除应依前条第五次特别检查之规定外,应按左列之规定:
  
  一所有之舱柜包括尖舱、二重底舱、深舱等用以装载燃油及润滑油者,应澈底清理后作内部检查。但除尖舱外,检查人员如经检查认为满意时,得于每一货舱下选择一个二重底舱或深舱,予以澈底清理后作内部检查。
  
  二全船各部构材之确实尺寸应予测计并作详细纪录。
  
  第 42 条
  
  现成木船施行特别检查时,其船体除应依本规则第四章第一节定期检查之规定外,应按左列之规定检查之:
  
  一船舶应进坞、上架或上坡置于适当高度之坞墩上,其龙骨、船艏材、艉肋材、艉柱与外板等应清理干净以利检查,并应重予捻缝及油漆。
  
  二舵应顶起连同舵针与舵承予以检查,如经检查人员认为必要并应检换舵承衬套。
  
  三所有之固着钉应详加检查,有缺点之螺栓、敲钉或木钉均应拔出。位于必部之木钉如经检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全部拔出。
  
  四全部构材应予检查,尤以梁之两端、梁腋皮、梁端之连结材与所有之主要构材应特别注意详予检查。如经检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并应钻孔检查,或拆开部分外皮以确定其内部情况。
  
  五木甲板应予检查,磨损之部分并应予钻孔试验,如发现磨损后之厚度不足规定厚度四分之三或有其他缺点时,应予换新。
  
  六所有之水密舱壁应予检查,如经检查人员认为必要,并应作水密试验。
  
  七船底两侧之通水孔应将污物清除干净。
  
  八锚及锚炼应卸下移列船外检查,锚炼舱内部亦应予检查。
  
  九桅圆材、索具、锚链筒及舣装品等应予检查核对。
  
  一○所有桅与斜桅之楔应移去,以钢板构成之桅、艏斜桅与柱应以锤击试验,如经检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并应钻孔试验。
  
  一一经绝热之冷冻舱,应将其舱口及排水槽掀开,并移除适当数量之内衬板,以使检查人员能检查绝热设施后部之船壳板与肋材。
  
  第 43 条
  
  现成船施行机器特别检查时之一般规定如左:
  
  一所有通海之开口连同其阀与旋塞等应作内部检查,其固定于船壳之部分亦应检查之。
  
  二与推进及安全有关之泵及抽排水系统包括阀旋塞、管路及过泸器等应予检查,其他之系统如经检查人员认为必要时亦应试验之。
  
  三除推进轴应依推进轴之检查规定外,其他之轴、推力轴承、主轴承及中间轴承应打开检查。但轴承之下半边在中心线及磨损状况良好情形下得免于曝露检查。
  
  四操舵机器及其附属装置应予检查并作操作试验,如经检查人员认为必要时,机器应予拆开检查。
  
  五主辅机与轴承基座之锁紧螺栓与垫应予检查。
  
  六主要部门之空气容器应作内外部检查,其装置、阀与安全设施亦应予检查。如容器不可能作内部检查时,则应作水压试验,其试验之压力应与新制之规定相同。其安全阀应予试验校准。
  
  七非由船体结构形成之油柜以及其装置应予检查。如经检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应按新油柜之规定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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