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五) 海水流入角曲线图。 (二六) 计划重量及重心计算书。 (二七) 稳度曲线图。 (二八) 可浸长度计算书。 (二九) 受损时之稳度计算书。 二轮机部分。 (一) 机舱一般布置图。 (二) 主机及其主要传动机件之尺寸及材料详图。 (三) 主机安装结构之布置及其详图。 (四) 主机启动、控制装置之布置及其详图。 (五) 传动装置之材料、尺寸及其一般布置图。 (六) 推进器材料、尺寸及布置详图。 (七) 燃油系统、润滑油系统、液压系统、电力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必水系统、泵系、压舱水系统、通风系统、连接动力装置之滤气系统等之一般布置及其工作压力、安全装置、防锈、防污之措施等详细图说。 (八) 电力系统,包括辅助电力装置、控制线路之一般布置及能量图。 (九) 轴系、副机及管路等,如系以特殊材料制作者,应提送其规范书、计算书及图说。 三设备部分。 (一) 救生救火设备布置图。 (二) 航行灯光音号布置图。 (三) 碇泊及拖带设备图。 前项各种图说,船舶所有人遇有特殊理由无法全部检送时,应以书面叙明理由,申请免送。 第 18 条 水翼船建造期中,主管机关得派检查人员在适当时间内进入水翼船建造或试验场所施行检查,以确认水翼船材料、工艺、工作情况、施工程序及布置等系依照核定图说施工。 第 19 条 水翼船轮机制造中检查,依左列规定: 一主机、传动装置、辅助动力装置、推进器等之制造、试验方法与程序,应经检查机构认可,并在检查人员监督下施行试车试验或检查合格。 二制造厂应提送有关工厂证明及记录,以供查核。 第 20 条 水翼船轮机装置在安装中,应依左列规定施行检验,并于正常运转下试车。 一燃油柜及管系之每一装置,按认可图说施行检查试验。 二电力装置按认可图说施行安装中及安装后检验,并提出各主要构件之试验证明。 三泵系、警报系统、燃油关闭装置之安装及试验。 第 21 条 水翼船建造完成后,应施行试车,并依左列规定施行性能检查。但同一船厂建造之同型船业经检查合格者,得经检查人员认可,准予适当之宽免: 一船体重心及稳度试验。 二速度试验除按照一般船舶之试验方法试验外,应测计速度试验中水翼船浮离水面之高度,俯仰角及水翼角。 三迥转及停止试验,除按一般船舶试验方法作左右舷快速、慢速迥转及紧急停车外,应包括于全速翼航状态下,就左右舷五度及最大操舵角作操舵迥转试验,并测计纵距、横距、迥转直径偏流角、倾侧角及九十度变向所需之时间。 四翼航时之倾侧试验,应于全速翼航中,横向及纵向移动适当之人员或重量,以测计其定倾高。 五升起及着水试验,应于自停止状态逐渐增速,经升起至最高速度之过程中,及相反之过程中,测计其速度、水翼船浮离水面之高度、俯仰角、水翼角、主机迥转速度及马力等之变化情况。 六耐航试车,应于浪高○.五公尺至一.二五公尺之海面上,保持主波与船舶之角度为零度、四五度、九○度、一三五度及一八○度,以全速翼航,分别测计其速度、横摇角纵摇角及主机迥转速度、排气温度等主机试车状况,并尽可能测计艏艉之上下及左右各方向之加速度。 七轮机运转试验、包括主机故障时情况。 八主机启动装置试验。 九泵水试验。 一○救生、救火及其他防护安全设备之模拟试验。 一一锚碇试验。 一二比照一般船舶所作之其他试验 施行上项试车或性能试验时,有关影响其测试结果之风向、风速、波浪周期、波长、波高、波向、气温、水温、海水密度等外在因素,应尽可能测定并力求准确 第 22 条 水翼船依前条规定施行试车或试验后,应将试车或试验结果报告连同左列图说,送请航政主管机关审核: 一倾侧试验包括翼航时之倾侧试验结果报告。 二速度试验结果报告。 三升起着水试验结果报告。 四耐航试验结果报告。 五轮机装置完成图包括 (一) 轮机装备规范说明书。 (二) 机舱布置总图。 (三) 轴系图。 (四) 管路图。 第 23 条 现成水翼船首次特别检查,依建造中特别检查之规定办理。 第 24 条 水翼船施行建造中特别检查或现成船首次特别检查时,船舶所有人应将“水翼船操作及保养手册”送经航政主管机关审查后发交船长,并责由船长依手册规定操作保养。 第 25 条 水翼船操作及保养手册由造船厂制作,并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操作方面: (一) 翼航时风浪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