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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大副一员,执有乙种或乙种以上大副执业证书,并具有医护常识者。 四轮机员一员,具有船员身份,并经证明曾接受水翼船之轮机保养训练合格者。 五水手二员,具有舱面工作经验者。 六报务员,执有二等以上报务员执业证书者。 七事务员得不设置,其工作由船舶所有人指定其他人员兼任之。 水翼客船因业务需要,得由船舶所有人报请航政主管机关核准,约雇临时服务人员。 第 75 条 航行沿海航线水翼非客船及航行内水区域航线之水翼船,其船员资格及配额,依其际情况由船舶所有人叙明理由,申请航政主管机关报请交通部核准,按前条规定酌予宽减之。 第 76 条 水翼船经特别检查合格后,由航政主管机关凭检查报告核发水翼客船或水翼非客船证书。 水翼客船证书、非客船证书之书式、依附表规定。 第 77 条 水翼客船非领有水翼客船或水翼非客船证书,不得航行。各该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时亦同。 水翼船非领有有效之水翼客船证书,不得搭载超过十二人之乘客。 第 78 条 水翼船证书之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水翼非客船证书之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检查人员在水翼船证书有效期间内,施行定期查验合格后,应在证书上签署并加注查验日期及地点。 水翼船已逾定期查验日期未申请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其证书失效。 第 79 条 水翼船证书如遇遗失、灭失、破损或证书记载事项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自发觉或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航政主管机关申请逋发或换发。 水翼船证书换发时,应将原领证书缴销。 水翼船证书申请逋发时,应依规定缴纳证书费。 第 80 条 水翼船向航主管机关申请检查者,由申请人依船舶检查规则动力船舶检查费率表规定,加倍缴纳检查费。 第 81 条 水翼船向经本部委讬之本国验船机构申请在国外检查者,由申请人依该机构之规定缴纳费用。 第 82 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