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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0-29
【法规编号】 37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科技园区保税业务管理办法

[接上页]

  二、海关于收到前款文件后,将其中一份发还园区事业作为核销保税帐册之依据。
  
  三、园区事业原送之产品单位用 (量) 料清表如有变动,应另制新表或变更清表,列明原经海关备查或核准文号送海关备查;经备查或核定者以海关收文日期为使用新表日期。
  
  四、园区事业所使用之原料,其性质及功能相近而可相互代替流用者,应于产品单位用 (量) 料清表上列明,并送海关备查后,始得于年度结算时合并计算。
  
  五、产品单位用 (量) 料清表之适用期限,自送海关备查或核定之翌日起三年;期限届满前应由园区事业重新造送海关备查。
  
  六、产品单位用 (量) 料清表得经海关核定,以电子资料申报之。
  
  第 8 条
  
  园区事业应分别备置原料 (含半制品) 、物料 (含燃料) 、产制之成品及机器、设备及供贸易用之成品帐册,报请海关验印,验印后依海关规定详细记录原料、物料及成品进、出仓数量、仓库结存数量、机器、设备、半制品之动态纪录等,供管理局及海关随时查核。
  
  园区事业之帐册以电子资料处理者,应将进出厂之有关资料,依规定期限输入建档,按月印制替代帐册之表报;于次月二十日前印妥备查,并得以电子资料储存。
  
  第一项保税帐册之建立,管理局得依实际情形,要求园区事业设置电脑及相关连线设备,以电子资料处理有关帐册,并由管理局会同海关设立农业科技园区保税稽核管理资讯系统处理之。
  
  园区事业进口之非保税原料、物料,可与其他保税原料、物料相互替代使用者,应一并登列于原料、物料帐管理,并于年度结算时分项列明,合并计算。
  
  第 9 条
  
  本办法所定之帐册、表报、放行单证等文件,依海关规定格式印制使用,园区事业因业务需要必须自行设计格式或变更海关规定格式者,应事先报请海关核准。
  
  第 10 条
  
  园区事业有关保税之帐册及编制之表报,应于年度盘存结束后,保存五年;其有关之凭证应保存三年。
  
  前项有关之凭证,园区事业得于盘存结案后报经海关核准,以微缩影片、磁带、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电子媒体等按序摄录后,依前项规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单证得予销毁。但海关依法进行查案时,如须复印单证及有关文件,园区事业应负责提供。
  
  管理局及海关因稽核或监管需要,得查阅园区事业保税帐册、表报,并得派员持凭公文查阅其他帐册、表报及凭证,园区事业不得拒绝。
  
  第 11 条
  
  园区事业之保税货品应依序存放固定之仓库或场所,并编号置卡随时记录其存入、领出及结存数量,以备查核;另经海关核准以电子资料代替纪录卡者,应随时将保税货品进出仓资料输入建档。
  
  第 12 条
  
  园区事业应每年盘存一次,每二年会同会计师盘存一次,并于年度盘存前编列保税原料、物料、半制品、成品及机器、设备以及供贸易用成品盘存清册、盘存卡,以凭查核。但盘存清册所列保税货品,如有固定储位,并以电脑控管或采自动仓储盘存时,得依分区按储位依序列印盘存清册者,得免附盘存卡。
  
  保税帐册制作完善,保税货品管理健全之园区事业,得于会同会计师盘存之年度盘存日或盘存期限届满日一个月前,向海关申请免会同会计师盘存;海关应于接到申请书后,按所列项目 (如附表二) 详实评定,其评分结果达八十五分以上者,该年度准予免会同会计师盘存。
  
  园区事业以研究发展为主要业务且保税货品仅有机器、设备者,免会同会计师盘存。
  
  第一项之会计师,以依会计师代理所得税事务办法规定核准登记为税务代理人有案之会计师为限。
  
  具自行点验进出区及按月汇报资格之厂商,于年度盘存,其由会计师办理及签证者,得免会同海关办理。由会计师签证之年度结算报告表,海关得免审核。
  
  园区事业得于盘存日一个月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假日盘存。
  
  第 13 条
  
  园区事业管理制度健全,保税货品控管良好,于盘存当日作业前即能编妥盘存清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于盘存日一个月前,向海关申请办理生产线不停工盘存:
  
  一、以研究发展为主要业务。
  
  二、保税货品仅有机器、设备。
  
  三、不停工盘存时能由电脑即时提供生产线上保税货品之统计表报。
  
  经海关核准办理不停工盘存之园区事业,其生产线上之保税货品得免编制货品盘存卡,应提供有关生产线上保税货品相关表报,供稽核关员即时查核。
  
  海关稽核关员盘存时,发现以不停工方式无法查核或有重大弊端时,得令其停工接受盘存或另订日期停工重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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