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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闽高法[2001]230号
【颁布时间】 2001-07-03
【实施时间】 2001-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7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来,各地在审理经济犯罪刑事案件中,常遇到一些定罪量刑数额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何掌握的问题,由于没司法解释,操作上有一定困难。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经调查研究和征求各地市公检法机关意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部分经济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掌握,但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当作依据援引。今后若有新的司法解释,按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本纪要中的相关规定即自行废止。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为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上以上;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为虚报数额在1000万以上;
  
  3、虚报注册资本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二)虚报注册资本“后果严重”,是指骗取公司登记,非法经营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虚报注册资本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伪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欺骗验资部门,以他人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证明,或者多次虚报注册资本的。
  
  二、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159条)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占其实际出资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额占其实际资额的20%以上。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后果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①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②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其它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①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②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数额巨大”,是指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数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二)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后果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①引发众多股民、债权人上访、闹事等不安事端的;
  
  ②因欺诈发行股票造成该股票停牌的;
  
  ③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而不能及时清退的。
  
  (三)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①拒绝监管部门检查或拒不提供有关帐目的;
  
  ②拒不说明筹股、筹集资金去向的;
  
  ③利用非法募集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④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一)该罪的“数额巨大”,是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利或转嫁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
  
  (二)该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得或转嫁损失达50万元以上。
  
  五、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50万元以上。
  
  六、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00万元以上。
  
  七、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8条)
  
  (一)该罪严重不负责任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滥用职权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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