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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 八、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69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00万元以上。 九、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一)该罪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犯罪违法所得达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犯罪违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 (二)该罪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犯罪违法所得达20万元以上。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该罪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500万元上,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户以上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期后未能归还达30万元以上;或者导致众多财产遭受损失,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或者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 十一、伪造、变造 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一)该罪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或者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达5万元上的情形。 (二)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大或者次数多,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情形。 十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 (一)该罪的“数额较大”,为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面值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公司、企业股票、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面值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二)该罪的“数额巨大”,为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面值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公司、企业股票、现状等其他有价证券面值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三)该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为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面值在20万元以上。 十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是指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数额达50万元以上的。 (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后果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①引发众多股民、债权人上访、闹事等安定事端的; ②因欺诈发行股票造成该股票停牌的; ③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而不能及时清退的。 (三)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①拒绝监管部门检查或拒不提供有关帐目的; ②拒不说明筹股、筹集资金去向的; ③利用非法募集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四、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 (一)该罪的“较大损失”,是指个人向关系 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 (二)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 十五、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单位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以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十六、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