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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以上不满200万元。 (二)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以上;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以上。 十八、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承兑、付款、保证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 十九、逃汇罪(第190条) (一)该罪的“数额较大”为偷逃外汇达500万以上不满2000万美元。 (二)该罪的“数额巨大”为偷逃外汇达2000万美元以上的。 (三)该罪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偷逃外汇数额虽未达2000万美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以伪造文件、编造虚假理由欺骗主管部门、银行等恶劣手段调出外汇的; ②因逃汇受过外汇管理机关处罚后,屡教不改,又继续逃汇的; ③给国家造成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政治影响的。 二十、骗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一)该罪的“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外汇折合达到50万以上不满200万美元。 (二)该罪的“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外汇折合达到200万以上不满1000万美元;“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骗取外汇达到数额较大,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美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三)该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骗取外汇折合达1000万美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骗取外汇达数额巨大,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美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二十一、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意见,现对以下诸罪的量刑数额予以明确,以便各地掌握、适用。其他犯罪情节和其余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均按该《解释》的规定执行。 1、合同诈骗罪(第224条)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发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2、集资诈骗案罪(第192条)的“数额较大”为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3、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的“数额较大”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面值达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面值达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面值达10万元以上。 二十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一)该罪的“情节严重”,是指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违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获利,但假冒国家驰名商标的或者行为已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二)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商标所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或者在国际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损害了国家的声誉。 二十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一)该罪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二)该罪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