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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闽高法[2001]230号
【颁布时间】 2001-07-03
【实施时间】 2001-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7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接上页]

  (二)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担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万元的;或者造成多人死亡,或重伤十人以上,或轻伤二十人以上的;或者造成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或者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虽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行为人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0万元以上。
  
  三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或者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虽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0万元以上。
  
  三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第406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达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00万元以上。
  
  三十五、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一)该罪的“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放纵的走私犯应处以刑事处罚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3、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较大的。
  
  (二)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三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三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50万元以上的;
  
  3、走私的货物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重大的。
  
  三十六、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
  
  该罪的“严重后果”,是指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即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因不合格的商品出口致使赔偿数额巨大。
  
  三十七、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
  
  该罪的“严重后果”,是指致使带有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入或者转出国境,引发重大疫情或者使国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形。
  
  三十八、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该罪的“情节严重”,是行为人多次向犯罪分子或者向多名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或者行为致使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或者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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