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健全政策支持体系。落实扶持政策,加大创业支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降低创业门槛、注册登记、税费优惠、资金扶持、创业培训、综合服务等政策措施,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整合培训资源,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引进推广SYB等创业培训模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城镇劳动者创业培训以新登记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重点,农村以返乡农民工创业对象为重点,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搭建创业信息服务平台,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政策法规、投资信息、创业项目、创业培训等咨询服务。各区(市、县)要利用现有平台,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财会、法律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开展政策、信息、技术和融资指导等服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孵化园区以及各类创业基地的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和创业辅导服务。引导创业资金投入国家急需和倡导的行业或产业,投入地方优势资源的开发和特色产业发展。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建立科学的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考核体系和考核指标,完善相应的统计制度和考核管理办法,实行目标责任制。对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以及创业主体发展、创业带动就业等工作,定期督查,及时通报,兑现奖惩。建立责任明确、绩效考核的工作机制,确保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工作措施 (一) 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健全目标责任和考核体系。工作任务逐级量化,责任到人。实行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按月调度制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制,各区(市、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落实扶持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及省、市配套文件的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在准入门槛、创业平台、财税支持、融资担保、服务体系等方面,研究制定支持创建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范围,完善操作办法,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三) 加大投入。各级政府根据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目标任务,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并确保逐年增加,及时足额到位。全市2年内筹集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其中市本级2年内安排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各区(市、县)2年内总计安排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主要用于引进和开发创业项目、建立创业实训孵化基地、创业咨询评审等创业推动工作。 (四)强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工作人员素质,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施“阳光政务”。创新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对各类投资者、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五)加快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和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实施规划、改造、再利用,搭建创业平台。加强引导,注重各类专业市场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创业场地和设施。依托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药业园区、农业标准化产业园区等,整合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资源,加强失业人员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建设,开辟初次创业场地,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 (六) 拓宽融资渠道。加强金融支持,市商业银行、市农信联社要为创业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加快资源整合和业务创新工作力度,逐步扩大融资能力和放贷规模。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进一步简化手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增加小额贷款额度。支持多途径融资,发展风险投资机构;支持创业者通过典当获取创业资金。建立健全创业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扶持、引导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服务于创业企业,逐步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商业性、互助式会员制担保为支撑,实现覆盖各区(市、县)的担保与再担保、经济性质多元化构架。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创业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