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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2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铅中毒预防规则


  第 1 条
  
  为防止铅作业引起之危害,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之规定订定本规则。
  
  第 2 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铅作业之有关事业。
  
  前项铅作业,指下列之作业:
  
  一铅之冶炼、精炼过程中,从事焙烧、烧结、熔融或处理铅、铅混存物、烧结矿混存物之作业。
  
  二含铅重量在百分之三以上之铜或锌之冶炼、精炼过程中,当转炉连续熔融作业时,从事熔融及处理烟灰或电解浆泥之作业。
  
  三铅蓄电池或铅蓄电池零件之制造、修理或解体过程中,从事铅、铅混存物等之熔融、铸造、研磨、轧碎、制粉、混合、筛选、捏合、充填、干燥、加工、组配、熔接、熔断、切断、搬运或将粉状之铅、铅混存物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业。
  
  四前款以外之铅合金之制造,铅制品或铅合金制品之制造、修理、解体过程中,从事铅或铅合金之熔融、被覆、铸造、熔铅喷布、熔接、熔断、切断、加工之作业。
  
  五电线、电缆制造过程中,从事铅之熔融、被覆、剥除或被覆电线、电缆予以加硫处理、加工之作业。
  
  六铅快削钢之制造过程中,从事注铅之作业。
  
  七铅化合物、铅混合物制造过程中,从事铅、铅混存物之熔融、铸造、研磨、混合、冷却、搅拌、筛选、煆烧、烘烧、干燥、搬运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业。
  
  八从事铅之衬垫及表面上光作业。
  
  九橡胶、合成树脂之制品、含铅涂料及铅化合物之绘料、釉药、农药、玻璃、黏着剂等制造过程中,铅、铅混存物等之熔融、铸注、研磨、轧碎、混合、筛选、被覆、剥除或加工之作业。
  
  一○于通风不充分之场所从事铅合金软焊之作业。
  
  一一使用含铅化合物之釉药从事施釉或该施釉物之烘烧作业。
  
  一二使用含铅化合物之绘料从事绘画或该绘画物之烘烧作业。
  
  一三使用熔融之铅从事金属之淬火、退火或该淬火、退火金属之砂浴作业。
  
  一四含铅设备、衬垫物或已涂布含铅涂料物品之轧碎、压延、熔接、熔断、切断、加热、热铆接或剥除含铅涂料等作业。
  
  一五含铅、铅尘设备内部之作业。
  
  一六转印纸之制造过程中,从事粉状铅、铅混存物之散布、上粉之作业。
  
  一七机器印刷作业中,铅字之检字、排版或解版之作业。
  
  一八从事前述各款清扫之作业。
  
  第 3 条
  
  本规则用辞定义如下:
  
  一铅合金:指铅与铅以外金属之合金中,铅占该合金重量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铅化合物:指氧化铅类、氢氧化铅、氯化铅、碳酸铅、矽酸铅、硫酸铅、铬酸铅、钛酸铅、硼酸铅、砷酸铅、硝酸铅、醋酸铅及硬脂酸铅。
  
  三铅混合物:指烧结矿、烟灰、电解浆泥及矿渣以外之铅、铅合金或铅化合物与其他物质之混合物。
  
  四铅混存物:指铅合金,铅化合物,铅混合物。
  
  五烧结矿:指铅之冶炼、精炼过程中生成之烧结物。
  
  六矿渣:指铅之冶炼、精炼过程中生成之残渣。
  
  七烟灰:指铅、铜或锌之冶炼、精炼过程中生成之灰状物。
  
  八电解浆泥:指铅、铜或锌之冶炼、精炼过程中电解生成之浆泥状物。
  
  九烧结矿混存物:指烧结矿、矿渣、烟灰及电解浆泥。
  
  一○含铅涂料:指含有铅化合物之涂料。
  
  一一铅尘:指加工、研磨、加热等产生之固体粒状物及其氧化物如熏烟等。
  
  一二密闭设备:指密闭铅尘之发生源,使铅尘不致散布之设备。
  
  一三局部排气装置:指藉动力强制吸引并排出已发散铅尘之设备。
  
  一四整体换气装置:指藉动力稀释已发散之铅尘之设备。
  
  一五时间短暂之作业:指雇主使劳工每日作业时间在一小时以内之作业。
  
  一六临时性作业:指正常作业以外之作业,其作业期间不超过三个月且一年内不再重覆者。
  
  一七通风不充分之场所:指室内对外开口面积未达底面积之二十分之一以上或全面积之百分之三以上者。
  
  第 4 条
  
  (删除)
  
  第 5 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第二条第二项第一款之作业时,依下列规定:
  
  一铅之冶炼、精炼过程中,从事焙烧、烧结、熔融及铅、铅混存物、烧结矿混存物等之熔融、铸造、烘烧等作业场所,应设置局部排气装置。
  
  二非以湿式作业方式从事铅、铅混存物、烧结矿混存物等之轧碎、研磨、混合或筛选之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密闭设备或局部排气装置。
  
  三非以湿式作业方式将粉状之铅、铅混存物、烧结矿混存物等倒入漏斗、容器、轧碎机或自其取出时,应于各该作业场所设置局部排气装置及承受溢流之设备。
  
  四临时储存烧结矿混存物时,应设置储存场所或容器。
  
  五铅、铅混存物、烧结矿混存物等之熔融、铸造作业场所,应设置储存浮渣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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