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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1994]96号
【颁布时间】 1994-08-27
【实施时间】 1994-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8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工作改革的意见
  

  我区律师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特别是去年贯彻司法部“两个突破”的指导思想以来,律师业务量大幅度增长,律师已成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与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形势的要求相比,与市场经济对律师法律服务需要相比,与广大公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主要是:由于受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级别概念的制约,律师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律师机构和队伍数量较少;律师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专业化分工程度还不够高;缺乏好的管理经验和内部激励机制等等。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律师等市场中介组织作用,我区的律师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国办通[1993]41号)精神,结合宁夏实际,现对我区律师工作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律师工作改革的指导原则、基本思路和目标
  
  指导原则是:律师改革必须有利于搞活律师事务所,调动律师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有利于律师事业的长远发展。不搞照抄照搬,不搞“一刀切”,不搞一步到位。基本思路是在律师机构体制上多形式并举,大中小规模并存;在分配体制上实行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政策同一的方针,公平竞争;在管理体制上逐步建立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监督、循章管理,律师事务所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模式。改革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全区律师事务所发展到70个以上,律师队伍扩大到1000人(专职律师600人)以上;精通法律、熟悉经济、会讲外语的“复合型”律师比例增大,律师专业化结构基本合理;律师业务渗透到经济建设各个领域和社会各方面中;律师事务所内部基本建立起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并基本形成与市场经济相接轨的律师工作运行机制。
  
  二、多体制、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律师组织机构和律师队伍
  
  (一)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与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律师组织机构新格局。
  
  1、允许原占国家编制的专职律师和具有律师资格,符合从业条件的其他人员辞去现职,创办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
  
  2、允许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申办律师事务所。
  
  3、允许具有一定规模、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非本区律师机构,经审查批准后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
  
  4、允许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设立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
  
  5、鼓励和支持在国外留学取得法学学士以上学历的和国内大学本科毕业、曾出国进修一年以上的会讲外语的法律、经济人才来我区开办律师事务所。
  
  6、鼓励和支持我区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国内各地及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
  
  7、在经济发达、人口众多、交通便利的乡(镇),可以建立律师事务所。
  
  8、具有2名以上取得律师资格人员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可以申报组建律师事务所。
  
  9、提倡在各类经济开发区、企业密集区、矿区建立律师事务所或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10、鼓励创办“规模大、人员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质量好”的律师事务所。
  
  (二)积极创造条件吸收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律师队伍。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采取优惠政策吸收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进入专职律师队伍。
  
  1、积极向人事部门争取国家编制和不要财政拨款的事业编制,发展专职律师;
  
  2、吸收政法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律师资格、符合律师条件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以及原从事政法和法律专业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兼职或特邀律师工作;
  
  3、从法律、金融、经济、外语等院校(系)的毕业生中挑选一部分优秀生,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合格,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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