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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1994]96号
【颁布时间】 1994-08-27
【实施时间】 1994-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28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3、对实行差额预算的律师事务所,其业务收入任务完成后的超收部分,可提取35%左右用于奖励。
  
  (四)设立专项基金,建立律师内部的保障制度。
  
  实行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在安排其收支分配时,应当从有利于律师事业的长远发展考虑,建立以下专项基金:1、事业发展基金。从业务收入支出结余部分提取50%,主要用于律师业务开展;2、医疗保险基金。从业务收入支出中每月提取4-6%,用于律师人身医疗、养老方面的保险和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险;3、职业风险预备金。从业务收入中提取10%,主要用于律师工作过错引起的对外赔偿和律师所、律师个人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意外、突发事故引起的开支;4、修购基金。从业务收入中每月提取3-5%,用于设备,房屋修缮和更新。
  
  (五)实行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津贴制,具体数额由各所确定后,报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六)各律师事务所要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按时报送会计报表。
  
  四、积极拓展业务,努力扩大服务领域
  
  鼓励、提倡律师突破传统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方式,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为目标,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积极承办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法律事务,为社会各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全区律师工作人员都要围绕我区经济上新台阶的部署,重点开拓以下新的服务领域:1、竭力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努力扩大为大中型企业和当地骨干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覆盖面,从法律角度帮助企业搞好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积极为大中型企业改组和小型企业的承包租赁、股份制出售企业、国有民营等新的经营方式“全程”法律服务。2、主动为培育和发展商品、证券、劳务、技术、物资、房地产等六大市场服务。3、积极介入国家在宁重点投资项目,特别是为我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提供法律服务。4、根据自治区“北重振、南放开,中部上台阶”的经济发展战略,积极主动为“三资”企业和对外经济贸易及我区与沿海、中南和邻近省区的经济合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和建设、新兴技术产业的合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技术转让及知识产权等提供多方面、高层次的法律服务。5、积极为发展县办工业、乡镇企业和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提供法律服务。6、努力搞好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代理和资信调查、履约担保、企业工商登记等方面的代理。同时要大胆探索代办境外企业的租赁、承包的法律事务;代办不动产的开发、购置、转让或继承;代办银行贷款、抵押、担保等有关国际国内融资法律事务;代办股票、债券发行事务;代办知识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代理;代办建筑承包、招标投标;代办境内独资、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协助寻找境内外商务伙伴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五、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律师队伍专业素质
  
  (一)加快律师专业化分工进程。1、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专业部(组)室,分别办理不同的律师业务。2、人员较少,条件不具备的律师事务所要确定专业岗位,以“专”为主,定向发展。3、银川地区今后新建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专业定向,并鼓励办大所。
  
  (二)加强专业培训。1、搞好岗前的教育和培训;2、有计划、分步骤地选送律师参加司法部和区厅举办的有关专业培训班;3、坚持搞好职称晋升培训;4、选派律师到政法院校(系)进修;5、自治区及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对律师进行专项强化培训,把律师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年检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6、律师都要坚持在职自学,鼓励、支持律师参加“五大”和进修深造等渠道,学习金融、经贸、外语等专业知识。已有大专学历的,要力争达到本科水平;取得大学本科文凭的,争取获得双学位或多学位,不断更新知识、增长知识,提高服务本领。
  
  (三)建立自治区司法厅、地(市)司法处(局)和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培训基金。其中区厅从律师年检费和会费中提取20%作为培训基金;地(市)司法处(局)也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培训基金,资助经费困难的律师事务所选送律师参加专业培训;律师事务所每年应从纯收入或增收节支中提取3-5%作为培训基金,专款专用,做到培训资金有保障。切实组织好律师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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