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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同时,要注意发挥证明以外的公证服务职能,为公民、法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如证前的法律咨询、司法建议;证中参与合同、协议的谈判,当好经济决策顾问,修改完善合同条款,代拟法律事务文书;证后的回访检查,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调解,必要时,可出具强制执行许可证明书,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合理设置公证机构,拓展公证网络,扩大公证员队伍,不断提高公证员素质 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地、市及企业密集区、矿区、农场和各类经济开发区设立公证处,其人员可以占编,也可以招收不占编的合同制人员;允许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法律服务所为依托设立公证办事处。其人员可以是公证处派往该处的公证人员,也可以是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还可以从社会上招聘合格人员或吸收政治部门和教育战线的离退休人员。允许在公证业务量大的单位设立公证联系点,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大力提倡在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尤其是经济主管部门及金融、房地产、外经贸等部门聘请公证联络员和公证顾问,条件成熟的也可接受客户聘请担任常年公证顾问。 为充实办证力量,要多途径发展公证员队伍。 1、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面向社会招考公证员,把取得资格的优秀人才选拔进公证处; 2、积极吸收法律院校毕业生到公证处工作,对经济等非法律专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授予公证员资格; 3、凡调做公证工作,已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经过六个月公证业务实践考核即可授予公证员资格; 4、凡从事政法工作十年以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经考核可聘到公证处担任公证员; 5、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八年以上,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调做公证工作后,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可授予公证员资格。 6、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机构中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法律工作者通过公证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可聘为特约公证员。 要建立公证人员培训基金,采用送出去深造培训或就地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业务讲座及培训班等方式,加强公证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全区公证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全面推行规范化办证,建立错证赔偿制度和公证员年度注册登记、考核制度 (一)严格办证程序,实现办证“三统一”,确保办证质量。(1)统一办证程序。公证处均应统一按司法部规定的办证程序,办理公证事务。未取得公证员资格的公证人员不得独立办证。(2)统一审批公证。每办理一件公证事项,必须交由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有审批权的审批人进行审批后,方能出证。未经审批的事项一律不许出证,以确保公证信誉。(3)统一档案管理,无论是公证办事处办理的公证档案,还是其他公证人员办理的公证档案,均应由公证处设置的档案室统一管理,做到防潮、防盗、防丢失,确保档案质量。 (二)建立公证员有限责任赔偿制度。对于因公证员的过错给公民和法人造成财产损失的,除退还公证费外,还应赔偿所收公证费用的20-30%;对于因公证员故意或与他人通谋出具伪证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立公证员注册登记、年度考核制度。从1995年起,对全区公证处及公证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和年度考核,凡未进行注册登记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证处及公证员,停止办理公证业务。 六、加强宏观管理,切实下放权力,逐步实行司法行政部门与公证员协会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司法行政机关要坚决改变把公证处按行政职能科室对待的做法,进一步下放权力,使公证处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在人财物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在目前公证员协会管理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的管理应本着“宏观管好,微观放活”的原则,主要是监督检查政策、法律执行情况;组织业务培训;财务审计;审批重大涉外公证事项;党的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协调内外关系,为公证处开展业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将来公证员协会人员、机构、体制建立起来后,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逐步加强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最终实现向协会行业管理体制的过渡。 公证处均应按照规定,向中国公证员协会和自治区公证员协会缴纳会费。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