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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中华民国中央政府预算之筹划、编造、审议、成立及执行,依本法之规定。 预算以提供政府于一定期间完成作业所需经费为目的。 预算之编制及执行应以财务管理为基础,并遵守总体经济均衡之原则。 第 2 条 各主管机关依其施政计划初步估计之收支,称概算;预算之未经立法程序者,称预算案;其经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称法定预算;在法定预算范围内,由各机关依法分配实施之计划,称分配预算。 第 3 条 称各机关者,谓中央政府各级机关;称机关单位者,谓本机关及所属机关,无所属机关者,本机关自为一机关单位。 前项本机关为该机关单位之主管机关。 各级机关单位之分级,由中央主计机关定之。 第 4 条 称基金者,谓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现金或其他财产。基金分左列二类∶ 一普通基金∶岁入之供一般用途者,为普通基金。 二特种基金∶岁入之供特殊用途者,为特种基金,其种类如左∶ (一) 供营业循环运用者,为营业基金。 (二) 依法定或约定之条件,筹措财源供偿还债本之用者,为债务基金。 (三) 为国内外机关、团体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条件管理或处分者,为信讬基金。 (四) 凡经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于营业者,为作业基金。 (五) 有特定收入来源而供特殊用途者,为特别收入基金。 (六) 处理政府机关重大公共工程建设计划者,为资本计划基金。 特种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第 5 条 称经费者,谓依法定用途与条件得支用之金额。经费按其得支用期间分左列三种∶ 一岁定经费,以一会计年度为限。 二继续经费,依设定之条件或期限,分期继续支用。 三法定经费,依设定之条件,于法律存续期间按年支用。 法定经费之设定、变更或废止,以法律为之。 第 6 条 称岁入者,谓一个会计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债务之举借及以前年度岁计剩余之移用。 称岁出者,谓一个会计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债务之偿还。 岁入、岁出之差短,以公债、赊借或以前年度岁计剩余拨补之。 第 7 条 称未来承诺之授权者,谓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于预算当期会计年度,得为国库负担债务之法律行为,而承诺于未来会计年度支付经费。 第 8 条 政府机关于未来四个会计年度所需支用之经费,立法机关得为未来承诺之授权。 前项承诺之授权,应以一定之金额于预算内表达。 第 9 条 因担保、保证或契约可能造成未来会计年度内之支出者,应于预算书中列表说明;其对国库有重大影响者,并应向立法院报告。 第 10 条 岁入、岁出预算,按其收支性质分为经常门、资本门。 岁入,除减少资产及收回投资为资本收入应属资本门外,均为经常收入,应列经常门。 岁出,除增置或扩充、改良资产及增加投资为资本支出,应属资本门外,均为经常支出,应列经常门。 第 11 条 政府预算,每一会计年度办理一次。 第 12 条 政府会计年度于每年一月一日开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了,以当年之中华民国纪元年次为其年度名称。 第 13 条 政府岁入与岁出、债务之举借与以前年度岁计剩余之移用及债务之偿还,均应编入其预算。并得编列会计年度内可能支付之现金及所需未来承诺之授权。 第 14 条 政府岁入之年度划分如左∶ 一岁入科目有明定所属时期者,归入该时期所属之年度。 二岁入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而定有缴纳期限者,归入缴纳期开始日所属之年度。 三岁入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及缴纳期限者,归入该收取权利发生日所属之年度。 第 15 条 政府岁出之年度划分如左∶ 一岁出科目有明定所属时期者,归入该时期所属之年度。 二岁出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而定有支付期限者,归入支付期开始日所属之年度。 三岁出科目未明定所属时期及支付期限者,归入该支付义务发生日所属之年度。 第 16 条 预算分左列各种∶ 一总预算。 二单位预算。 三单位预算之分预算。 四附属单位预算。 五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 第 17 条 政府每一会计年度,各就其岁入与岁出、债务之举借与以前年度岁计剩余之移用及债务之偿还全部所编之预算,为总预算。 前项总预算岁入、岁出应以各单位预算之岁入、岁出总额及附属单位预算岁入、岁出之应编入部分,汇整编成之。 总预算、单位预算中,除属于特种基金之预算外,均为普通基金预算。 第 18 条 左列预算为单位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