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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条例依兵役法第三条第二项制定之。 第 2 条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3 条 本条例所称军官,系指常备军官、预备军官;所称士官,系指常备士官、预备士官。 第 4 条 常备军官、常备士官,自任官之日起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自任官或授予预备军官、预备士官适任证书之日起役;其服役区分如左: 一现役:以在营任军官、士官者服之,至依法停役、退伍、解除召集、禁役或除役时为止。 二预备役:区分为第一预备役、第二预备役及第三预备役,以现役军官、士官经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或取得预备军官、预备士官适任证书,未在营服现役者服之,至免役、禁役、丧失国籍或除役时为止。 前项人员因犯罪经判处徒刑确定,并受褫夺公权之宣告而免官,除禁役者外,未核予复官前,转服常备兵之现役或预备役。 第 5 条 军官、士官除役年龄如左: 一下士、中士、上士五十岁。 二士官长五十八岁。 三尉官五十岁。 四校官五十八岁。 五少将六十岁。 六中将六十五岁。 七上将七十岁。 一级上将除役年龄,不受前项第七款之限制。 第 6 条 军官、士官服现役最大年限或年龄如左: 一士官与除役年龄同。 二少尉、中尉十年。 三上尉十五年。 四少校二十年。 五中校二十四年。 六上校二十八年。 七少将五十七岁。 八中将六十岁。 九上将六十四岁。 前项现役最大年限,自任官之日起算;服现役最大年龄,依其出生年月日计算至足龄之年次月一日止。 一级上将服现役最大年龄,不受第一项第九款之限制。 第 7 条 常备军官役,以适龄男子或现役或后备之士官、士兵,依志愿考取军事校院或国内外同等学校,完成常备军官教育,期满合格者服之。 第 8 条 常备士官役,以适龄男子或现役或后备之士兵,依志愿考取军事校院或国内外同等学校,完成常备士官教育,期满合格者服之。 服现役成绩优良之士兵,得经甄选合格后,服常备士官役。 第 9 条 预备军官役,以左列人员,依志愿考选,完成预备军官教育合格者服之: 一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备士官现役二年以上者。 三曾受预备士官教育期满成绩特优者。 四专门技能人员具有军中所需专长者。 五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现役优秀士官、士兵考入军事校院或军官训练班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员,在国防军事上有必要时,得依法征集、召集入营,施以预备军官教育,服预备军官现役;第五款人员,应服一定期间之现役。 现役优秀士官,于战场任命为军官者,得迳服预备军官现役。 第 10 条 预备士官役,以左列人员,依志愿考选,完成预备士官教育合格者服之: 一高级中学以上或同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程度者。 二曾服常备兵现役期满,成绩优良者。 三曾服补充兵现役期满,成绩特优者。 四专门技能人员,具有军中所需专长者。 五国民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或现役优秀士兵考入军事校院或士官训练班者。 前项第一款或第四款人员,在国防军事上有必要时,得依法征集、召集入营,施以预备士官教育,服预备士官现役;第五款人员,应服一定期间之现役。 现役优秀士兵,于战场任命为士官者,得迳服预备士官现役。 第 11 条 常备军官服现役不得少于六年,常备士官服现役不得少于四年,由国防部依军事需要,于招生时明定之。 前项服现役最少年限,本条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一项服现役最少年限,以任官之日起算。但军官、士官再考选入军事校院,接受军官基础教育毕业者,应自再任职之日起算。 第 12 条 常备军官、常备士官停役或退伍后,依左列规定服预备役: 一已服现役未满十年者,服第一预备役。 二已服现役十年以上未满二十年,或服现役与第一预备役合计十年以上未满二十年者,服第二预备役。 三已服现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现役十五年以上且年满六十岁,或服现役及第一预备役、第二预备役合计二十年以上,未届满除役年龄者,服第三预备役。 第 13 条 常备军官、常备士官预备役人员,受临时召集时或动员召集,按其专长、阶级、年龄及体位,依第一预备役、第二预备役、第三预备役之顺序行之。其受临时召集服现役时间,在战时或非常事变时,与动员召集同,在平时,应补足现役最少年限;其应受教育、勤务、点阅召集,依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