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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14
【法规编号】 433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驻美国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与美国在台协会间技术合作发射、发展并操作气象、电离层及气候之卫星星系观测系统协议第一号执行协定(译)

[接上页]

  4.4 发射时间 (定义为以通用时间之小时、分、秒所设发射预定时间) 将由双方之指定代表UCAR与NSPO在成功完成飞行就绪审查后不迟于一天经双方由同意后决定。发射时窗之定义为一天或数天有发射机会日之一天当中的某段适合发射以便完成发射任务的时间。
  
  4.5 若依据上述步验所订定的发射日期之时程受到延迟,则RSLP可能产生额外的成本,则AIT之指定代表UCAR应负起因归责于UCAR或RSLP之延迟所增加的成本,TECRO之指定代表NSPO则应负起因归责于NSPO或其合约商之迟延所增加的成本,双方之指定代表UCAR与NSPO并各自为自身所遭受的不可抗力事件的结果负责。
  
  4.6 RSLP为COSMIC计划所提供之发射载具其所有权不转移至NSPO。
  
  4.7 为了发射场区安全的目的,RSLP有权故意摧毁发射载具,包括卫星及其酬载,在此情况下NSPO不为随后的结果负责。
  
  4.8 NSPO将不对因UCAR、RSLP及/或其次承商或人员或第三者因发射所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负责。
  
  第五条 阶段成就与工作完成
  
  5.1 AIT指定代表UCAR一旦完成本执行协定所规定之各阶段之所有工作及交付文件,则UCAR应依范例A发签“阶段性完工证明书” (MCC) ,证明所有必要之阶段性工作分已完成,其中包括所有前期阶段之工作,且无违反本执行协定之情事发生或持续中。TECRO之指定代表NSPO之计划主持人应于收到UCAR所签发之阶段性完工证明书后十五日内,选择附署该证明书以证明该阶段已完成,或说明不符合本执行协定规定之项目,倘若NSPO之计划主持人证明有不合规定之事例,UCAR应尽最大的努力去补正任何时程的冲击。NSPO计划主持人附署个别阶段性完工证明书之日期应视为该阶段之完成日期。
  
  5.2 CUAR依本执行协定一旦完成所有工作后,则需依范例B格式开立全案完工证明书 (AWCC) 供NSPO附署。NSPO核准或附署任何阶段部份的阶段性完工证明书 (MCC) 或提交文件,均不得解除UCAR依据本执行协定所应最终完成所有工作之任何责任。
  
  第六条 财务条款
  
  6.1 依据协议书,UCAR作为AIT之指定代表正在从事本案技术合作事宜,除非经AIT与UCAR同意之变更或如 4.5条归责于TECRO之指定代表NSPO或其承商所造成之迟延,NSPO对COSMIC发射任务之出资额度为美金一千五百元万元 (US$15,000,000) 。
  
  6.2 NSPO将支付TECRO预付款,根据附件二出资计划进度表由TECRO将资金转予AIT以便汇给UCAR。资金需送至美国在台协会1700诺司摩尔街 (North Moore Street)1700室 (Suite 1700)阿灵顿 (Arlington),维其尼亚州,22209
  
  6.3 若太空飞行计划S-008未被STP核准,或STP出资未能或将未能依据出资计划进度表备便 (除非UCAR适时自另外来源获得资金) ,并导致本执行协定由任一方终止,则NSPO当时已出资总额扣除美国空军根据实际解除责任及款项退还之作业程序所算出NSPO应分摊经费数目,预期将系当时NSPO及STP出资累计额度之比率 (由RSLP根据附件一经费估算表之项目确认) ,剩余部分应经由AIT及TECRO返还NSPO,美国空军已同意将尽其最大努力维持此比率。若任务成功款根据OPS合约由RSLP自付给OSCLSG之付款内全部或部分扣下时,被扣下款项 (由RSLP根据OSP合约确认) 将须根据美国空军根据实际解除责任及款项退还之作业程序所算,预期将系当时NSPO及STP出资累计额度之比率,计算并经由AIT及TECRO返还NSPO。美国空军已同意将尽其最大努力维持此比率。
  
  第七条 安置、出入及安全
  
  7.1 每一方指定代表应协助他方指定代表人员 (包含眷属) 取得依据本执行协定为履行其责任所需之签证、工作许可及/或政府核准文件。
  
  7.2 每一方指定代表应提供办公室与设施,如桌、椅、影印机、电话、传真机予另一方指定代表之人员而不须另外付费,国际电话/电传除外,其将依原始帐单付费每一方指定代表之人员得与另一方指定代表人员共用电脑/工作站等设施而不须另外付费。
  
  7.3 每一方指定代表应允许另一方指定代表指派人员出入其工作区域,包括UCAR之次合约商的工作区域,必须如此以执行本执行协定.此出入许可应遵守陈述于本执行协定第 7.4条及于TAA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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