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3.3 成本查证 UCAR所提所有有关终止/解约之所有的费用必须接受UCAR之财务长及NSPO认可之合格会计师之合理验证及查证,关于会计师所需的服务费用依下列规定支付: (1) 依据第 13.1 条终止时,若系由TECRO提出终约,或美国空军因NSPO未提供UACR资金而终止RSLP协议备忘录 (RSLPMOA) ,由NS PO负担;若由AIT提出终约,由UCAR负担。 (2) 若依据第 13.2 条解约时,由UCAR负担。 第一四条 违约追诉权 任一方或其指定代表当事人于任何时间未要求另一方或其指定代表依本执行协定之规定履行任何义务,并不表示该方放弃日后要求对方执行该项协定义务之权利,任何一方或其指定代表若对他方就任何本执行之义务之违反及放弃行使权利不代表该方对后续之该项或其他义务之违约或其他违约放弃追诉权利,亦不代表该项义务之免责。 第一五条 协议之效力及效期 若本执行协定任一规定于任何法域内受禁止或不可执行,仅限在该法域于受禁止或不可执行之范围内失其效力,而不影响其他条款之执行,亦不影响该条款在其他法域下之效力,此等条款于适当之情况下应由双方修改或补充俾仍可达成本执行协定预期之效益。 第一六条 适用语文 16.1 除已于本执行协定中另有规定者,任何依本执行协定提供之技术文件及资料,均必须以英文为之,并依美国通用之惯例、标准、习惯用语撰写。 16.2 所有属本执行协定范围之任何通知及联系必须以英文为之。 16.3 除另有规定外,期间以日数计算时系指历日,包括阳历之周六、周日及例假日在内。 16.4 本执行协定各条款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构成本执行协定内容之一部分,亦不得用以解释任一条款之意义。 双方授权其代表签订本执行协定共四份正本,双方各持一份正本。 美国在台协会 (AIT) 台北经济文化驻美办事处 (TECRO)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头衔:头衔: 日期://2002日期://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