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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4 每一方指定代表应采行所有的措施以使其人员或雇员或其次合约商/供应商能确保遵守及符合另一方指定代表的安全规定,当COSMIC计划之工作于美国政府设施或在其管辖下执行时,必须符合安全及资讯保护政策及程序,UCAR必须将美国政府对发射场安全的规定或新修订的规定告知NSPO指派的人员,且在指定人员派赴特定工作区域之前十个工作天,应提供NSPO相关需求之影本。 第八条 专属权利 8.1 NSPO或UCAR履行本执行协定所提供之合约交付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中之技术资料,应享有免费之非专属之使用权,NSPO同意此项使用技术资料之权利应受记载于已核准的TAA内之限制。 8.2 为本执行协定之目的,“专属资料”系指依本执行协定由指定代表一方以书面或其他永久性方式提供予他方指定代表之资料 (为明确之需,以下所提及交换专属资料之指定代表参照本第八条,亦可根据文意内容意指文件来源、提供或接受的一方、) ,且清楚而显著地标明保留所所有权者。若欲保留以其他方式所提供的资料之专属权利,则应于其首次提供时表明为专属权利,并由受方于以非书面方式提供后十五日内另提交书面资料,且附加显著的标示。每一方均应以保护其本身同等重要资料之相同注意程序 (但不应低于合理注意程度) 来保护他方提供之专属资料,不容有非授权揭露或使用。每一方仅得将他方提供之此类资料提供予确有必要知悉之员工,并将此类资料列入机密保护。 8.3 若收受方能提出合理证明专属资料有四列情形之一,则第 8.2条关于专属资料之限制不适用: a 该资料于收受方取得前已属公开资料,且收受方非以非法方式取得; b 于披露该资料前,收受方已于无限制条件下知悉、或已合法取得该资料; c 收受方以书面授权准许揭露或使用;或 d 该资料系由收受方自行发展。 8.4 尽管有 8.2及 8.3条之规定,专属资料及/或于执行本执行协定工作所发展出之任何资料,于收受方持有之期间内应保持机密。收受方应: a 非经供给方之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全部或一部资料用于非COSMIC计划之用途上;且 b 除为执行本执行协定外,未经供给方之特别书面授权,不 以任何形式翻印、拷贝或复制此资料之全部或一部。 8.5 本执行协定之终止或解约不影响双方在终止或解约日前所收到的专属资料之使用权。 第九条 执照、许可及符合出口需求规定 9.1 AIT之指定代表UCAR承诺为了发射任务所需应取得美国政府的核准、执照、许可、授权及其他证件,并于本协议书执行期间内维持其完全效力,以及为其修正、修改及/或延长所需之政府许可。 9.2 双方指定代表承诺将符合并履行关于发射任务所有相关法律之规定,例如安全、卫生、环保、劳工、进出口法令,以及所有与此等法令有关之政府行政命令。 第一○条通知及讯息发布 10.1 除了依第六条财务条款、第十二条修定条款、及第十三条终止/解约条款处理之文件外依本执行协定所为通知应以专人传送、挂号邮件、快递或电传 (并以挂号邮件或终止/解约条款处理之文件外,依本执行协定所为之通知快递确认) 方式以双方指定代表为收件人送达下列地址,并以副本送达双方。依第六条财务条款、第十二条修定条款、及第十三条止/解约条款处理之文件,依本执行协定所为之通知应以专人传送、挂号邮件、快递或电传 (并以挂号邮件或快递确认) 方式以双方为收件人送达下列地址,并以副本送达双方指定代表。以挂号寄送之通知书于挂号之后十日视为送达,以快递方式则于送交快递运送人后五日视为送达,以电传方式传送之通知书于依上述规定以其他方式交付之日视为送达。除非以书面另行通知对方变更,通知书必须送达双方及双方指定代表下列地址:美国在台协会 (AIT)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1700 North Moore Street Suite 1700 (Arlington) AV 22209 电话:703-525-8474 传真:703-841-1385 收件人:Ms. Barbara Schrage 美国大学大气研究联盟 (UCAR,AIT指定代表) : University Corporation for Atmospheric Research P.O.Box 3000 Boulder, CO 80307-3000 U.S.A 电话:303-497-8890 传真:303-497-8501 收件人:Dr. Bill Kuo 台北经济文化驻美代表处 (TECRO) :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 ff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4201 Wisconsin Avenus, N.WWashington,D.C.20016 Arlington, AV 22209 电话:202-895-1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