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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1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业会计处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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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结算时应评估随时可转换成定额现金且即将到期而其利率变动对其价值影响甚少之短期投资,于编制报表时与现金合并以“现金及约当现金”科目表表达。
  
  三应收票据:指商业应收之各种票据;其科目性质与评价及应如注释事项如左:
  
  (一) 应收票据应按现值评价,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内者,得按面值评价。
  
  (二) 应收票据业经贴现或转让者,应予扣除并加注明。
  
  (三) 因营业而发生之应收票据,应与非因营业而发生之应收票据分别列示。
  
  (四) 金额重大之应收关系人票据,应单独列示。
  
  (五) 应收票据已提供担保者,应于附注中说明。
  
  (六) 应收票据业已确定无法收回者,应予转销。
  
  (七) 结算时应评估应收票据无法收现之金额,提列适当之备抵呆帐,列为应收票据之减项。
  
  四应收帐款:指商业因出售商品或劳务等而发生之债权;其科目性质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 应收帐款应按现值评价。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内者,得按帐载金额评价。
  
  (二) 金额重大之应收关系人帐款,应单独列示。
  
  (三) 分期付款销货之未实现利息收入,应列为应收帐款之减项。
  
  (四) 应收款项收回期间超过一年部分,应附注说明各年度预期收回之金额。
  
  (五) “设定担保应收帐款”应单独列示,作为副担保品之应付票据应列为“设定担保应收帐款”之减项。
  
  (六) 应收帐款包括长期工程合约帐款者,应附注列示已开立帐单之应收帐款中属于工程保留款部分,如保留款之预期收回期间如超过一年者,并应附注说明各年预期收回之金额。
  
  (七) 应收帐款业已确定无法收回者,应予转销。
  
  (八) 结算时应评估应收帐款无法收现之金额,提列适当之备抵呆帐,列为应收帐款之减项。
  
  五其他应收款:指不属前款之应收款项;其科目性质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 其他应收款中超过流动资产合计金额百分之五者,应按其性质或对象分别列示。
  
  (二) 结算时应评估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之金额,提列适当之备抵呆帐,列为其他应收款之减项。但其他应收款如为更明细之划分者,备抵呆帐亦应比照分别列示。
  
  六存货:指备供正常营业出售之商品、制成品、副产品;或正在生产中之在制品,将于加工完成后出售者,或将直接、间接用于生产供出售之商品 (或劳务) 之材料或物料;其科目性质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 存货应采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评价。
  
  (二) 存货若有瑕疵、损坏或陈废等,致其价值显著减低者,应以净变现价值为评价基础。
  
  (三) 存货有提供作质、担保或由债权人监视使用等情事,应予注明。
  
  七预付款项:指预为支付之各项成本或费用。但因购置固定资产而依约预付之款项及备供营业使用之未完工程营造款,应列入固定资产项下。
  
  八其他流动资产:指不能归属于前七款之流动资产。但以上各款流动资产,除现金外,金额未超过流动资产合计金额百分之五者,得并入其他流动资产内。
  
  第 16 条
  
  基金及长期投资指商业为特定用途而提拨之各类基金及因业务目的而为长期性之投资;其科目分类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基金:指为特定用途所提列之资产,如偿债基金、改良及扩充基金、意外损失准备基金等。基金提存所根据之议案及办法,应予注明。
  
  二长期投资:指长期性之投资,如投资其他企业,购买长期债券或投资不动产等;其科目性质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 长期投资应注明评价基础,并依其性质分别列示。
  
  (二) 投资他公司为有限责任股东时,其会计处理应依照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公布之财务会计准则公报 (以下简称财务会计准则公报) 第五号规定办理。
  
  (三) 长期债券投资应按面额调整未摊销溢、折价评价,其溢价或折价应按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摊销。
  
  (四) 长期投资有提供作质,或受有约束、限制等情事者,应予注明。
  
  第 17 条
  
  固定资产指为供营业上使用,非以出售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之有形资产,以较长者为准;其科目分类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土地:指营业上使用之土地及具有永久性之土地改良;其评价包括取得成本、具有永久性之改良及重估增值等。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税准备,应列为长期负债;土地因法令限制而暂以他人名义为所有权登记者,应附注揭露,并注明保全措施。
  
  二房屋及建物:指营业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筑及其他附属设备;其评价包括房屋及建物之取得成本及取得后所有能延长资产耐用年限或服务潜能之资本化支出、重估增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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