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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23 条 其他负债指不能归属于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之债务;其科目分类如左: 一递延负债:指递延收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二存入保证金:指收到客户存入供保证用之现金或其他资产。 三杂项负债:指不能归属于前二款之其他负债。 其他负债金额超过负债总额百分之五者,应按其性质分别列示。 第 24 条 资本指业主对商业投入之资本,并向主管机关登记者;其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股本之种类、每股面额、额定股数、已发行股数及特别条件。 二发行可转换特别股及海外存讬凭证者,应揭露发行地区、发行及转换办法、已转换金额及特别条件。 第 25 条 资本公积指公司因股本交易所产生之权益,包括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之溢价、库藏股票交易溢价等项目。 前项所列资本公积应按其性质分别列示。 第 26 条 保留盈余或累积亏损指由营业结果所产生之权益;其科目分类如左: 一法定盈余公积:指依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令规定自盈余中指拨之公积。 二特别盈余公积:指依法令或盈余分派之议案,自盈余中指拨之公积,以限制股息及红利之分派者。 三未分配盈余或累积亏损:指未经指拨之盈余或未经弥补之亏损。 盈余分配或亏损弥补,应俟业主同意或股东会决议后方可列帐,如有盈余分配或亏损弥补之议案,应在当期财务报表附注中注明。 第 27 条 长期股权投资未实现跌价损失指长期股权投资采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评价所认列之未实现跌价损失,应列为业主权益之减项。 第 28 条 累积换算调整数系指因外币交易或外币财务报表换算所产生之换算调整数,应列为业主权益之加或减项。 第 29 条 库藏股指公司收回已发行股票尚未再出售或注销者。库藏股票应按成本法处理,并注明股数,列为业主权益之减项。 第 30 条 损益表之项目分类如左: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费用。 四营业外收入及费用。 五非常损益。 六所得税。 第 31 条 营业收入指本期内因经常营业活动而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所获得之收入;其科目分类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销货收入:指因销售商品所赚得之收入。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列为销货收入减项。 二劳务收入:指因提供劳务所赚得之收入。 三业务收入:指因居间及代理业务或受委讬等报酬所得之收入。 四其他营业收入:指不能归属于前三款之其他营业收入。 第 32 条 营业成本指本期内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而应负担之成本;其科目分类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销售成本:指销售商品之原始成本或产品之制造成本。进货退回及折让应作为进货成本之减项。 二劳务成本:指提供劳务所应负担之成本。 三业务成本:指因居间及代理业务或受委讬等所应负担之成本。 四其他营业成本:指因其他营业收入所应负担之成本。 第 33 条 营业费用指本期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所应负担之费用;营业成本及营业费用不能分别列示者,得合并为营业费用。 第 34 条 营业外收入及费用指本期内非因经常营业活动所发生之收入及费用,包括利息收入、利息费用、投资损益、兑换损益及处分投资损益等。利息收入及利息费用应分别列示;投资损益、兑换损益及处分投资损益得以其净额列示。 处分资产之损益应依其性质列为营业外收入及费用或非常损益。 第 35 条 继续营业部门损益系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入、费用等项目之净额,应分别列示税前损益、所得税费用或利益与税后损益。 第 36 条 停业部门损益系指本期内处分或决定处分之重要部门所发生之损益,包括当期停业前营业损益及处分损益。 处分损益应于决定处分日加以衡量,如有损失应立即认列,如有利益则应俟实现时始得认列。 停业部门损益应按税后净额于继续营业部门税后损益项目之后列示。 第 37 条 非常损益系指性质特殊且非经常发生之损益,应按税后净额于停业部门损益项目之后列示。 提前偿付之重大偿债损益应列为非常损益。 第 38 条 会计原则变动之累积影响数应按税后净额于非常损益项目之后列示。 第 39 条 本期纯利或纯损指本期之盈余或亏损。 第 40 条 业主权益变动表为表示业主权益组成项目变动情形之报表;其项目分类与内涵如左: 一资本或股本之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项目与金额及期末余额。 二资本公积之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项目与金额及期末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