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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机 (器) 具及设备:指自有之直接或间接提供生产之机 (器) 具、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其各项设备零配件;其评价包括机 (器) 具及设备之取得成本与取得后所有能延长耐用年限或服务潜能之资本化支出、重估增值等。 四租赁资产:指依资本租赁契约所承租之资产。租赁资产应按帐面价值评价。 五租赁权益改良:指在依营业租赁契约承租之租赁标的物上之改良。租赁权益改良应按成本评价,得列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项下。租赁权益改良应按其估计耐用年限与租赁期间之较短者,以合理而系统之方法提列折旧或分摊成本,并依其性质转作各期费用或间接制造成本,不得间断。 六杂项固定资产:指不能归属于前五款之资产;其评价包括取得成本与取得后所有能延长耐用年限或服务潜能之资本化支出及重估增值等。 七未完工程及预付购置设备款:指正在建造或装置而尚未完竣之工程及预付购置供营业使用之固定资产款项等;其评价包括建造或装置过程中所发生之成本。 固定资产应注明评价基础,如经过重估者,应列明重估价日期及增减金额。 固定资产除土地外,应于达可供使用状态时,以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按期提列折旧,且应注明折旧之计算方法,并依其性质转作各期费用或间接制造成本,不得间断;其累计折旧应列为固定资产之减项。 已无使用价值之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变现价值或帐面价值之较低者转列其他资产;无净变现价值者,应将成本与累积折旧冲销,差额转列损失;若耐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者,并应就残值继续提列折旧。 固定资产有提供保证、抵押或设定典权等情形者,应予注明。 第 18 条 递耗资产指资产价值将随开采、砍伐或其他使用方法而耗竭之天然资源;其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递耗资产应按取得、探勘及开发成本入帐。 二递耗资产应注明评价基础,如经过重估者,应列明重估日期及增减金额。 三递耗资产应于估计开采或使用年限内,以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耗,且应注明折耗之计算方法,并依其性质转作存货或销货成本,不得间断。累积折耗应列为递耗资产之减项。 四递耗资产有提供保、抵押或设定质权或典权者,应予注明。 第 19 条 无形资产指无实体存在而具经济价值之资产;其科目分类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商标权:指依法取得或购入之商标权;商标权按未摊销之成本评价。 二专利权:指依法取得或购入之专利权;专利权按未摊销之成本评价。 三著作权:指依法取得或购入文学、艺术、学术、音乐、电影等创作或翻译之出版、销售、表演等权利;著作权按未摊销之成本评价。 四电脑软体:指对于购买或开发以供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行销之电脑软体;电脑软体成本按未摊销之购入成本或自建立技术可行性至完成产品母版所发生之成本评价。但在建立技术可行性以前所发生之成本应作为研究发展费用;电脑软体成本应个别摊销,每年之摊销比率系以该产品本期收益对该产品本期及以后各期总收益之比率,与按该产品之剩余耐用年限采直线法计算之摊销率,两者之较大者为准。期末应按未摊销成本与净变现价值孰低法评价。 五商誉:指出价取得之商誉。商誉按未摊销之成本评价。 六开办费:指商业在创业期间因设立所发生之必要支出。开办费按未摊销之成本评价。 自行发展之无形资产,其属不能明确辨认者,如商誉,不得列记为资产;其属能明确辨认者,如专利权,仅可将申请登记之成本,作为专利权成本。 研究发展支出除受委讬研究,其成本依契约可全数收回者外,须于发生当期以费用列帐。 无形资产应注明评价基础,且应于效用存续期限内以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分期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其摊销期限及计算方法应予注明。 第 20 条 其他资产指不能归属于前五条之资产,且其收回或变现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者,以较长者为准;其科目分类与评价及应加注释事项如左: 一递延资产:指已发生之支出,其效益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应由以后各期负担者,如各项未摊销费用、债券发行成本、递延所得税资产等。递延资产按未摊销成本评价。 二闲置资产:指目前未供营业上使用之资产。闲置资产按净变现价值评价。 三长期应收票据及款项与催收帐款:指收款期间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之应收票据、帐款及催收款项。长期应收票据及款项按现值评价;催收帐款按净变现价值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