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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1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43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商业会计处理准则

[接上页]

  三保留盈余或累积亏损应包括左列内容:
  
  (一) 期初余额。
  
  (二) 前期损益调整项目。
  
  (三) 本期净利或净损。
  
  (四) 提列法定盈余公积、特别盈余公积及分派股利等项目。
  
  (五) 期末余额。
  
  四长期股权投资未实现跌价损失之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项目与金额及期末余额。
  
  五累积换算调整数之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项目与金额及期末余额。
  
  六库藏股票之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项目与金额及期末余额。
  
  前期损益调整、不列入当期损益而直接列于业主权益项下之未实现损益项目,如换算调整数及资本公积变动等项目所生之所得税费用或利益应直接列入各该项目,以净额列示。
  
  第 41 条
  
  现金流量表为表达商业在特定期间有关现金收支资讯之汇总报告;其编制及表达,应依照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七号规定办理。
  
  第 42 条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之翌日起至财务报表提出日前所发生之左列期后事项,应于财务报表注释说明:
  
  一资本结构之变动。
  
  二钜额长短期债款之举借。
  
  三主要资产之添置、扩充、营建、租赁、废弃、闲置、出售、质押、转让或长期出租。
  
  四生产能量之重大变动。
  
  五产销政策之重大变动。
  
  六对其他事业之主要投资。
  
  七重大灾害损失。
  
  八重要诉讼案件之进行或终结。
  
  九重要契约之签订、完成、撤销或失效。
  
  一○组织之重要调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一一因政府法令变更而发生之重大影响。
  
  一二其他足以影响今后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及现金流量之重要事项或措施。
  
  第 43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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