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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前项申请人首次申请普通护照者,应备护照用照片二张及下列文件: 一普通护照申请书。 二香港或澳门护照或当地永久或长期居留资格证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验毕后退还。 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前项普通护照之效期为三年以下,护照末页应加盖特字戳记。 持有加盖特字戳记护照,取得侨居国国籍者,得申请注销该特字戳记。 第 20 条 居住国外未具大陆地区人民身分而持有大陆地区所发护照,符合第十八条第一项各款要件者,得经驻外馆处转请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九条但书规定许可后,持用普通护照。 前项申请人申请普通护照者,应备护照用照片二张及下列文件: 一普通护照申请书。 二领用大陆地区所发护照之书面说明。 三大陆地区所发护照影本。 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一项普通护照之效期为三年以下,护照末页应加盖新字戳记。但其系有户籍者,核发效期三年之护照,并于护照申请书上注记曾持大陆地区所发护照。 第一项之申请人领取普通护照时,应将大陆地区所发护照缴销。 持有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三项所定加盖新字戳记护照侨居海外四年以上,且已取得侨居国国籍或曾持该护照申获许可返国者,得申请注销该新字戳记。 第 21 条 因特殊理由依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加持护照者,应由申请人填具加持护照申请书,连同其特殊理由之相关证明文件或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之派遣机关同意公函,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换发时,亦同。 经核准加持之护照,除因公务需要者外,效期为三年至一年。 第 22 条 护照效期,自核发之日起算。 外交及公务护照之效期,主管机关得视持照人任务之需要,酌减为三年至一年。 因公免费核发之普通护照,其效期以五年为限。 男子于年满十四岁之日起,至年满十五岁当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请普通护照者,由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核给效期五年以下之护照。 第 23 条 本细则所定护照用照片,其规格及标准如下: 一应使用最近六个月内拍摄之二寸光面白色背景脱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二因宗教理由使用戴头巾之照片,其头巾不得遮盖面容。 三不得使用戴墨镜照片。但视障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第 24 条 在国内之接近役龄男子及役男护照效期,以三年为限。 男子于役龄前出境,在其年满十八岁当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请换发护照者,效期以三年为限;在其年满十九岁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间,申请换发护照者,其效期最长至申请人届满二十一岁当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年满十九岁当年之一月一日以后,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处理办法之就学规定者,经验明其在学证明后,得逐次换发三年效期之护照。 第 25 条 所持护照未经加盖尚未履行兵役义务戳记之接近役龄男子及役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出境后,向邻近之驻外馆处或向行政院在香港、澳门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讬之民间团体申请换发护照之程序及护照效期,依一般规定;其为役男者,应于换发之护照末页加盖持照人出国应经核准戳记: 一原持已加签侨居身分护照,尚未依法令应即受征兵处理者。 二年满十五岁当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国,未于其后入国者。 二年满十五岁当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国,未于其后入国者。 持外国护照入国或在国外、大陆地区、香港、澳门之役男,不得在国内申请换发护照。但护照已加签侨居身分者,不在此限。 接近役龄男子及役男出境后,护照效期届满不符得予换发护照之规定者,驻外馆处得发给六个月效期之护照,以供持凭返国。 第 26 条 接近役龄男子及役男以污损事由申请换发护照或所持护照末页已加盖污损换发戳记,再以其他事由申请换发者,除符合前条得换发护照规定者,可依该规定核予效期外,依原护照所余效期换发,并将原兵役戳记移入。 第 27 条 接近役龄男子及役男出国后,护照遗失申请补发者,应依原护照所余效期补发。但所余护照效期不足一年,符合第二十五条得换发护照规定者,得依该规定换发护照。 第 28 条 护照资料页记载事项如下: 一护照号码。 二持照人中文姓名、外文姓名。 三外文别名。 四国籍。 五有户籍者之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六性别。 七出生日期。 八出生地。 九发照日期及效期截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