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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军眷妇联会工作持有妇联会职员证者。 三军眷随军附调持有证明者。 四军眷开会、劳军、眷舍迁移或参加机关部队庆典活动者。 五军中聘雇人员持有服务单位证件者。 六民间社团至军中参观访问、劳军或康乐活动,青年战斗训练或民间活动等集体行动者。 七装运军品或工程用车,必须随车工作之搬运或技术人员佩有证明者。 八接送非军人至军中讲学或作学术研究者。 九顺道载运不能行走之重病就医者。 一○空袭时顺搭疏散或搭救灾害及紧急危难人员。 第 13 条 路程在五十公里以上有火车或其他较经济之交通工具者,不得使用军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运输军品者。 二长途驾驶教练及野外演习者。 三巡回作业及特种勤务者。 四上校以上主官在其辖区 (防区) 内巡视者。 五紧急传令及临时抢修者。 六接领车辆持有证明文件者。 七将级主官 (编阶) 之证明者。 第 14 条 军车在服勤时应随车携带下列证照资料及安全器材: 一单位印制之通行证。 二运输申请单。 三车辆使用 (耗油) 纪录表 (保一二-○一八表) 。 四行车执照及军车驾驶执照。 五汽车驾驶人肇事报告表 (九一表) 三份。 六军车保险证 (影本) 及奉颁有案之识别证。 七汽车驾驶安全手册。 八车辆故障标志、随车工具及灭火器。 前项单位印制之通行证,应粘贴于挡风玻璃之上。 第 15 条 军车搭乘人员应依下列之规定: 一小客车、客货两用车、侦防车、巡逻车、大客车,依设定之座位乘坐。 二各型指挥车、载重车、大 (小) 货车、救护车设有固定座位者,得按其座位搭载人员,但不得站立或蹲伏。 三各型战斗 (特种) 车辆,应依其勤务需要搭载人员。 四机器脚踏车在驾驶人后设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载一人,但不得侧坐。 第 16 条 军车装运物品依下列之规定: 一装载一般物品应捆扎确实整齐,不得超过规定装载量及伸出车头或车身两边,装载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四公尺 (小型车不得超过二.五公尺) ,伸出车后不得超过车辆全长百分之三十。 二军车装车物品不得超过核定之总重量,或行驶桥梁规定之载重限制。 三装载恶臭气状之物品,应严密封固及适当装置。 四装载超高、长、宽物品,确实捆扎,应于车辆前后端悬挂危险标志;日间用三角红旗 (每边长度不得少于三十公分) ,夜间悬挂红灯或红色反光标志。并事先填具申请书、绘制装载图,向起运地公路监理机关申请核发临时通行证。 五运送危险物品,应备具危险物品道路运送计划书及物质安全资料表事先向起运所在地公路监理机关申请核发临时通行证,其交由货运业者运输者,应会同申请,并依规定之运输路线、时间及行车速度行驶。 六装载危险物品之槽 (罐) 体应随车携带主管机关检验合格之有效合格证明书。装运油品物资,须有炼条系于车架一端曳地,并不得在桶上搭乘人员。 七装载危险物品之车辆,应加安全装置及作显明之危险标志,日间用三角红旗,每边不得少于三十公分,夜间应悬挂显明红灯。 八装载危险物品车辆之左、右两侧及后方均应悬挂或黏贴危险物品标志及标示牌,标志及标示牌应以反光材料制作,运输过程中并应不致产生变形、磨损、褪色及剥落等现象,而能辨视清楚,其内容及应列要项比照道路交通安全规则附件八格式规定办理。 九危险物品不得与其他货物混合装运;弹药、爆炸物不得与爆管、雷管等引爆物及枪械混装。 一○装运危险物品时,应于箱上标明军品之种类、特性及注意事项,因保密需要无法标示,应于军品清单上载明军品之相关注意事项,由车长随身携带,并按军机保密实施规定办理,其标志及标示牌以危险物品类别或代号填注,以维军机安全。 一一装运危险物品之车辆,应按道路交通安全规则附件五规定随车携带未逾时效之灭火器及适当之个人防护装备;指挥 (带队) 、押运人员应由经专业训练合格人员担任,驾驶、戒护人员应由申 (托) 运单位施以专业训练,了解军品特性,及突发状况处置方式。 一二装运危险物品时,应以严密坚固之容器装置,并捆扎稳妥,不得使其发生移动或倾倒,发现松动、外泄、渗漏或发生发化,应即停车妥善处理。若发生事故或灾变,应迅即通知托运、宪警单位派员处理及通报相关主管机关。并于车辆前后端各三十至一百公尺处竖立车辆故障标志。 一三装卸时,除依危险物品之特性采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外,并应小心谨慎,不得撞击、磨擦或用力抛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