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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责任鉴定:警方先行处理案件,由地区宪兵单位主动办理案件移转及列管。双方对宪警责任判定无异议时,可循相关法令进行和解;如有异议,可由宪兵队、肇事单位或被害人移 (申) 请,或由司 (军) 法机关嘱讬当地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如仍有异议,得于收受鉴定书之翌日起十五日内,叙明理由,向该省 (市) 政府申请覆议。 五民事调处:依国军军车保险肇事处理作业规定办理 (由联勤司令部定之) 。 六死亡证明书类: (一) 当场死亡或送医途中死亡者,应检附死亡证明书、法医鉴定书、勘验笔录等按行政系统呈报各总部二份。 (二) 重伤住院死亡者,除仍应具备前目书类外,并应附加病伤检验 (诊断) 书二份。 七办理处罚:依据规定议处,并将处罚令逐级呈报核备。 八处罚权责: (一) 车辆肇事由车属及上级单位处理。配属或支援其他单位者,有关伤患救护、赔偿及和解等,由受配属或支援单位负责,车辆后送、维修,由车属单位负责。 (二) 驾驶人员配属或支援其他单位,均由该等单位负责。 (三) 私自调借车辆给其他单位使用,由车属单位负责,并严处其主官及主管。 第 23 条 国军车辆肇事赔偿依保险合约及国军军车保险肇事处理作业规定办理。其赔偿应依当地宪警单位、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或地方交通法庭裁决 (鉴定) 文件为准,由承保公司于保险金额内赔偿之,保险理赔不足时,可依规定申请超额补助。 军车发生交通事故,承保公司应于保险金额内给付,但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之情事及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在给付金额内,向加害人求偿;其所需赔偿金额,应由肇事单位自行负责。 一未持有汽、机车驾驶执照或未领用合格驾照而擅自开车。 二未经核准私自借予他人驾驶或使用。 三未投保之车辆违规派遣服勤。 四保险车辆异动或未换发保险证。 五酒醉或吸食毒品、迷幻药而驾车者。 第 24 条 军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除刑事责任由军司法审判机关依法处理外。民事部份,被害人不服本办法所定之赔偿发生讼争时,由车属单位为诉讼当事人。第 25 条 军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及违规统计,由宪兵司令部负责,并按月列报国防部及分送有关单位备查 (统计表内容及格式,由宪兵司令部定之) 。第 26 条 军车违规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营区内军车违规,由营区宪兵 (纠察) 纠举后,由车属单位依本办法规定处罚之。 二军车营外违规,由地区宪兵队负责纠举后,以裁决书分送各车属单位依本办法规定处罚,并副知其隶属总部及其上级单位与宪兵司令部。 三军车违规无服勤宪兵在场时,由下列人员检举之。 (一) 国军主管交通运输人员、车属单位监察官。 (二) 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 四军车违反交通法规或违警行为,宪兵不在场时,由警察或前款人员执行纠举,必要时得扣押其车辆或执照,并移送当地宪兵队处理。 违规检举卡及作业程序,由联勤司令部定之。 第 27 条 军车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者,用车人或驾驶人,属军 (士) 官者,申诫一次至二次,属士兵者禁闭三日至五日。第 28 条 军车在服勤时,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者,其驾驶军 (士) 官申诫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三日。第 29 条 军车在营内停放,不按规定位置及不整齐者,或在营外行驶车容不整洁及临时停车未留人看管者,其驾驶军 (士) 官申诫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三日。第 30 条 军车有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者,除涉及刑事责任者依法办理外,其车属主官 (管) 及车辆管理人员记过一次至记大过一次,驾驶军 (士) 官记过一次至记大过一次,士兵禁闭五日至七日。第 31 条 军车行驶有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者,车属主官(管) 及车辆管理人员申诫一次至二次,驾驶军 (士) 官记过一次至二次,士兵禁闭五日至七日。 第 32 条 军车行驶有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者,车属主管及车辆管理人员申诫一次,其驾驶军 (士) 官申诫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二日。第 33 条 军车有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者,其车属主管及车辆管理人员申诫一次,驾驶军 (士) 官申诫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二日。 第 34 条 军车有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者,其车属主官 (管) 及车辆管理人员申诫一次至记过一次,驾驶军 (士) 官记过一次至记大过一次,士兵禁闭五日至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