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住宅局
【发文字号】 深住[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1996-11-2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35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br /  br /   委员会规则》的通知注1
  
   (注1:此标题中的“深圳市业主委员会”原名称为
  
   “深圳市业主管理委员会”,文中所有的“业主管理委员会”
  
  均改为“业主委员会”,“管委会”均改为“业委会”(下同)。)
  
   (1996年11月27日深住[1996]122号)

  
  各区住宅(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
  
  为保护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实行规范化运作,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规章,现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公约和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应当使用示范文本,执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并对已经签订或使用的文本按上述文件进行修订补充。
  
  二、各单位应在签订或修订补充上述文本前将文本报送各区住宅(建设)局核准,并书面说明修订补充的条款及理由,在签订或修订补充后15日内将文本送各区局备案。
  
  三、各区局应加强对使用示范文本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管理,保障物业的安全使用与维护。
  
  四、请各单位将使用示范文本和贯彻《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的有关情况、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号;
  
  占地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__平方米;
  
  物业类型:___________(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注2(注2:此项原文为:(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注3(注3:此项原文为:(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六)车辆行驶及停泊;
  
  (七)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八)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九)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