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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及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原市房管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br / br / 委员会规则》的通知注1 (注1:此标题中的“深圳市业主委员会”原名称为 “深圳市业主管理委员会”,文中所有的“业主管理委员会” 均改为“业主委员会”,“管委会”均改为“业委会”(下同)。) (1996年11月27日深住[1996]122号) 各区住宅(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 为保护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实行规范化运作,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规章,现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业主公约和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应当使用示范文本,执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并对已经签订或使用的文本按上述文件进行修订补充。 二、各单位应在签订或修订补充上述文本前将文本报送各区住宅(建设)局核准,并书面说明修订补充的条款及理由,在签订或修订补充后15日内将文本送各区局备案。 三、各区局应加强对使用示范文本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管理,保障物业的安全使用与维护。 四、请各单位将使用示范文本和贯彻《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的有关情况、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号; 占地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___平方米; 物业类型:___________(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注2(注2:此项原文为:(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注3(注3:此项原文为:(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六)车辆行驶及停泊; (七)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八)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九)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