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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住宅局
【发文字号】 深住[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1996-11-2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35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参加,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项,选举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保障全体业主物业合法权益的会议;注6(注6:此项原文为:(一)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注7(注7:此款原文为: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已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注8(注8:此项原文为:(二)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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