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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四)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五)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六)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但须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前核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 第十条 本会义务 (一)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它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五)执行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及本会工作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六)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一)本会主任; (二)本会副主任; (三)本会执行秘书; (四)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业委会会议至少每3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时,可召开特别会议。业委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表决事项时,如赞成和反对意见票数相等时,业委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普通票外,还可以再投一票决定票。但由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派员主持业委会会议时,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应当说明理由,并由副主任主持;如副主任或其他委员缺席,应当向主任书面请假,并可对表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当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应当通知其列席与承租人利益有关会议。聘请委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业委会决定事项应充分听取聘请委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投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属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会议。 第十八条 业委会每一次会议都必须由执行秘书或主持人做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签字。有关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应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聘请委员和列席代表)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号造册,年底将原件交区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存档,业委会可保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 正、副主任因故不能亲自主持工作时,其他多数委员可以推选代理主任或由区主管部门指定代理主任。 第二十条 本会应经常组织委员学习有关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熟悉物业情况,掌握物业管理基本知识。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7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士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委员的停任、任免、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罢免: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被宣告破产3年内的; (二)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违反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或本会章程、决议、社会公德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五)已不是业主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的; (七)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八)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7天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的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