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住宅局
【发文字号】 深住[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1996-11-2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35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
  
  2.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之费用、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经费开支标准原则为每户每年5-8元,由本会提出预算,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汇报。
  
  第三十条 本会的专用办公用房为每名委员3-5平方米,由本会提出使用方案,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
  
  本会按有关规定接受的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含业委会专用办公用房),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解散或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