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 2.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之费用、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经费开支标准原则为每户每年5-8元,由本会提出预算,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汇报。 第三十条 本会的专用办公用房为每名委员3-5平方米,由本会提出使用方案,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 本会按有关规定接受的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含业委会专用办公用房),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解散或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