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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住宅局
【发文字号】 深住[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1996-11-2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35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三)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四)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五)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六)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4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主业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7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七)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50%以上的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八)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九)(此项废止)注9(注9:此项原文为:(九)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十)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注10(注10:此项原文为:(一)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注11(注11:此项原文为:(二)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15%以上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二)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三)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四)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_________ 栋_________号
  
  商业用房:__________栋_________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宅)(办公室)
  
  业主(签章):
  
   年月日
  
   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规则
  
  第一条 各区住宅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作为各辖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对辖区内各住宅区、工业区、大厦业委会的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协调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提高业委会的运作水平。
  
  第二条 各区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考核各业委会的运作情况,定期组织各业委会人员学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及时派员出席或主持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重要会议;纠正或撤销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不符合政策法规的决议、决定;对运作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工作或侵害多数业主权益的业委会,应当及时主持改组或重新组织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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