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市直各党政机关、各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和市房屋委员会会议精神,现将《2001年度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文件精神及时通知到本单位相关的住房申请人,由各单位专办人协助做好有关申请登记工作。2001年度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安居房分配办法 一、分配对象 (一)分配对象为:市财政拨款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 (二)按申请人的家庭结构及分、调房的不同要求,将分配对象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分房申请人和调房申请人。 1.分房申请人 由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中,申请人为职务或职称高的一方,职务、职称相同时,申请人可以任选一方。职务、职称高低的界定以《职务、职称高低划定分类表》(详见附件1)为准。 分房申请人须有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籍户口。 (1)家庭分房申请人 ①申请人的配偶有深圳市(含宝安、龙岗区)户籍户口的家庭; ②申请人的配偶为符合转业进入特区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的家庭; ③申请人为离异、丧偶且带有抚养关系、有特区户籍户口的子女的单亲家庭; ④申请人为烈士的配偶。 (2)单身分房申请人 ①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职工; ②申请人为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且年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职工。 2.调房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人须有特区户籍户口,家庭申请人的配偶须有深圳市户籍户口,单亲家庭的子女须有特区户籍户口)已购一套属市住宅局产权或市住宅局分房单位产权的单元式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和社会微利房并符合调房条件。 二、申请条件 (一)分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在深圳市(含宝安、龙岗区)内没有购买单元式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自建私房和拥有建私人住宅用地; 2.家庭分房申请人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时间、夫妻双方户口迁入特区(或配偶户口迁入宝安、龙岗区,单亲家庭子女的户口迁入特区)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均须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 3.单身分房申请人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且户口迁入特区时间、年满35周岁的时间均须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 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职称的聘任及特区津贴档次的确认均以2000年12月31日以前的状况为准。申请人的编制情况以2000年12月份的状况为准。 (二)在编人员调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已购一套属市住宅局产权或市住宅局分房单位产权的单元式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和社会微利房,购房年限满5年(即1995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满足下列第1、2项其中之一条件。申请人职务的任命和职称的聘任年限、特区津贴档次的确认、现住房的购房年限的计算截止期为2000年12月31日。 1.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职称聘任(工资已兑现)满两年(即1998年12月31日之前任命或聘任),现住房达不到相应级别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下限者; 2.家庭申请人为特区津贴档次16档(含16档)以上的无行政职务和中级职称以下(不含中级职称)职称的干部职工,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者; 3.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个人,不予以调房: (1)现住房已申请批准取得住房全部产权; (2)现住房已由市住宅局给予微利价补差; (3)配偶购买了非市住宅局分房单位产权的安居房。 4.申请人原购买了非市住宅局分房单位产权的安居房,现符合本年度分房申请条件或在编人员调房申请条件,只能参加相应类别的调房排队。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其分、调房条件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3.市人事部门直接引进的留学生; 4.烈士的配偶: 5.申请人为副局级以上干部和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离退休人员调房申请条件 1.原在市财政拨款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已离休的人员,按离休时的职务(职称)确定相应级别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其标准下限者,可参加本年度调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