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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住宅局
【发文字号】 深住[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1-07-1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35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2001年度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分配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由各单位专办人按规定的时间统一到售房中心领取反馈信息表,回单位张榜公布,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个人的信息修改、补充及投诉。信息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申请人,须提供有关证件到售房中心办理信息修改(若单位专办人不按时来领取反馈信息表和公布,所造成的后果由单位负责)。
  
  三、再次公布各类申请人信息、分数及初定选房排位号(二榜)
  
  在售房中心张榜公布各类申请人信息、分数(包括修改、补充后的信息、分数)及初定选房排位号。在规定时间内,个人可再次前来进行核对、修改、补充及投诉。
  
  四、公布选房排位结果(终榜)
  
  在售房中心公布各类申请人选房排位号及有关事项,发给申请人自选房号通知单;至此不再受理任何信息变更的申请,但仍受理投诉事项。
  
  五、申请人自选房号
  
  申请人按选房通知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加选房。
  
  六、调房者办理原住房的退房手续
  
  (一)原购买市住宅局产权住房的退房
  
  凡原购买住宅局产权住房的调房者,原购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1.在自选新房号后,交纳调房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填写《退房申请书》,提交原住房的购房资料(房地产证、购房合同书、计价单、付清房款证明书、交房款的收款收据),在选房现场办理退房退款手续,方可领取新选住房的《安居房分配通知单》;
  
  2.凭退房退款资料和新房《安居房分配通知单》到原住房所在屋村管理处办理退房保证手续,交纳退房保证金(含新房交付使用后继续住原住房的租金)人民币7000元,签订退出原住房的《退房协议书》;
  
  3.凭《退房协议书》、退房保证金的收据(验原件留复印件)、《安居房分配通知单》及交款凭证到住宅局售房中心办理新选住房的购房手续。
  
  (二)原购买非市住宅局产权住房的退房
  
  凡原购买非市住宅局产权住房的调房者,原购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退房手续(市住宅局分房单位的职工若将已购买的住房退给原产权单位改为租房的调房者,须将原住房恢复购买后才能办理调房手续);
  
  1.在参加选房前,按规定时间,须将本人购房时市房改办批准的住房清单、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付清房款证明、购房收据原件,以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送住宅局审核,并如实填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管房移交清单》(市住宅局分房单位职工填写)或《房改房登记表》(原在非市住宅局分房单位职工填写)。
  
  2.在自选新房号后,交纳调房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并在选房现场将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付清房款证明、购房款收据原件交住宅局,并办理退房退款手续,方可领取新选住房的《安居房分配通知单》。选房弃权的,不用缴交上述房产资料,单位房也不用移交;
  
  3.凭退房退款资料和《安居房分配通知单》到莲花二村管理处(由莲花二村管理处代办,地址在莲花大厦底层北面)办理退房保证手续,交纳退房保证金(含新房交付使用后继续住原住房的租金)人民币7000元,签订退出原住房的《退房协议书》;
  
  4.凭《退房协议书》、退房保证金的收据(验原件留复印件)《安居房分配通知单》及交款凭证到住宅局售房中心办理新选住房的购房手续。市住宅局分房单位职工调房退出的单位房,若位于该单位自管范围内,可定向由本单位分、调房者挑选。
  
  七、办理购房手续
  
  按住房售价计算表的要求交纳首期房款(总房款的30%),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房款余额或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后,到售房中心签订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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