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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博士后)│18分│ ├─────┼──┴───────────────────────┼─────┤ ││特区津贴档次│每档1分 │ ├─────┼──────────────────────────┼─────┤ │四│工作年限(工龄)│每月0.1分│ ├─────┼──────────────────────────┼─────┤ │五│户口迁入特区时间│每月0.2分│ ├─────┼──────────────────────────┼─────┤ │六│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每月0.4分│ ├─────┼──┬──┬────────────────────┼─────┤ │││1 │全国劳动模范│20分│ ││├──┼────────────────────┼─────┤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级劳动模范│10分│ ││├──┼────────────────────┼─────┤ ││特│3 │市人事部门直接引进的留学生│15分│ ││├──┼────────────────────┼─────┤ ││殊│4 │非市人事部门直接引进的留学生│5分 │ │七│├──┼────────────────────┼─────┤ │││5 │烈士的配偶│15分│ ││因├──┼────────────────────┼─────┤ │││6 │配偶属于市住宅局分房单位的在编职工│5分 │ ││素├──┼────────────────────┼─────┤ │││7 │转业干部、归侨│2分 │ ││├──┼────────────────────┼─────┤ │││8 │残废军人│5分 │ ││├──┼────────────────────┼─────┤ │││9 │教师│3分 │ └─────┴──┴──┴────────────────────┴─────┘ 计分标准说明: 1.本计分表所有计分项目只适用于分(调)房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相应项目不计分; 2.计分项目中,凡涉及到时间因素的,其计算截止期均为2000年12月31日。配偶属于市住宅局分房单位的在编职工,以2000年12月份的编制状况为准; 3.“职务、职称”栏:二项不能同时计分,只能取分数高的一项计分;职称未被聘用或虽已聘用但工资未兑现的,不计分; 4.“文化程度”栏:是国家所承认的学历,计分取最高学历; 5.“特区津贴档次”栏:是工资中的干部或工人特区津贴档次; 6.“户口迁入特区时间”栏:以户口本上反映的时间为准。户口迁入特区时未成年的,其迁入特区时间为正式参加工作或正式招工时间;成立特区前在特区工作的,从成立特区时间算起,即1980年6月; 7.“参加工作时间”:以2000年度工资晋级(兑现)审批表或2000年度考核晋升工资名册表确认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8.“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栏:是指正式调入市、区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中途有调离情况的,须减去调离的工作时间)。 9.“特殊因素”栏: ①“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全国总工会命名授予的称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是指由各省委省政府、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直辖市委市政府、深圳市委市政府命名授予的称号;各级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综合性表彰的; ②“转业干部”是指直接转业到市、区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者,“转业干部”与“残废军人”二项只能取其中一项,计分时取分数高者; ③“教师”指在教学岗位并享受教师职务工资的人员。 附件3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申购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 申请人领取并如实填写《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申请登记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住宅局售房中心递交申请表并按申请表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初审合格的申请人领取回执(回执编号为日后查询和换领选房通知书的依据),初步确定申请人所属类型。 二、公布各类申请人信息及排位分数,进行信息反馈(初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