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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住宅局
【发文字号】 深住[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1-07-1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356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住宅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2001年度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分配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接上页]

  2.原在编职工于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前符合本次在编人员调房条件的,可参加本年度调房。
  
  (五)2000年1月1日以后,凡符合调房条件的住户,只允许调房一次。
  
  三、申请办法
  
  (一)所在单位报送申请人的编制信息材料
  
  符合分、调房条件的申请人,其所在单位须按要求(市住宅局另发通知)向市住宅局报送单位成立批文及《编制管理册》等编制信息材料,如属增编单位和撤并单位,还须同时报送增编和撤并批文。报送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申请人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须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市住宅局编印的《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申请登记表》,按登记表的要求准备齐有关申请资料(详见申请登记表的说明部分),于7月31日至8月22日(星期日休息)到市住宅局售房中心递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具体申请程序详见附件3《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申购工作程序》)。
  
  四、分配方法
  
  (一)各类住房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确定办法
  
  以职务、职称确定以下符合分房和调房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第一类:家庭申请人为局级干部和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130-150平方米;
  
  第二类:家庭申请人为处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身申请人为局级干部和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100-120平方米;
  
  第三类:家庭申请人为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身申请人为处级干部和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80-90平方米;
  
  第四类:家庭申请人为特区津贴14档(含“档)以下的干部职工;单身申请人为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和中级职称(含中级职称)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70-80平方米。
  
  特区津贴档次为15档(含15档)以上的干部职工家庭分房申请人,可选择参加第三类或第四类分房排队;
  
  特区津贴档次为16档(含16档)以上的干部职工家庭调房申请人,只能参加第三类调房排队。
  
  (二)各类房源的划分办法
  
  根据本年度可提供的房源总数以及各类申请人的数量,按相应比例划分出各类申请人可供分配的房源数。
  
  (三)申请人的选房办法
  
  1.分类排队。将符合分房、调房条件的各类申请人,按其相应级别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分类进行排队;
  
  2.计分排位。按《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选房排位计分标准》(详见附件2)的规定,分别计算出各类申请人的选房排位分数,并按分数的高低排出各类申请人的选房排位顺序号;
  
  3.自选房号。各类分、调房的申请人,分别按其选房排位的顺序号,依次挑选可供选择的住房栋号、房号。分数相同的,再以抽签办法确定其先后顺序。
  
  每类房源只能由参加此类排队的申请人挑选,不能越类挑选。
  
  五、其他
  
  (一)房价的确定
  
  安居房房价按市政府令第88号的规定执行全成本微利价,取消原来的住房面积差价系数,超过申请人相应级别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评估的市场商品房价计算。
  
  参加第三、第四类分、调房排队的干部职工,其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标准上限(80平方米)的部分按评估的市场商品房价计算。
  
  付款可采取一次性付清或银行抵押贷款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一次性付清房款的,不再享受付款方式优惠。
  
  (二)申请人有关条件发生变化的确定
  
  1.在2001年1月1日以后调离市财政拨款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不能参加本年度分、调房;
  
  2.2000年12月31日前符合本次分房申请条件的职工,在2001年1月1日至接受申请前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离异、丧偶、结婚),申请时以现婚姻状况申报,按分房申请条件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类别的分房条件;
  
  3.2000年12月31日前符合本次调房申请条件的职工,在2001年1月1日至接受申请前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现婚姻状况仍符合在编人员调房条件的,准予参加相应类别的调房排队;现婚姻状况符合分房申请条件的,只能参加相应类别的调房排队。
  
  (三)连续工龄和特区工龄的界定
  
  申请人连续工龄是指从参加工作之月算起,计算到1988年6月10日止。1988年6月10日前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学龄可视同工龄,学龄和工龄不能重复计算,参加工作以后的学龄不计配套费优惠。特区工龄由户口迁入特区之月算起,计算到1988年6月10日止。1980年6月1日前的工龄不作为特区工龄。
  
  从特区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的军龄可视为连续特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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