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1-31
【法规编号】 43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药品查验登记审查准则-疫苗类药品之查验登记

[接上页]

  (3) 预防凝集及确保不活化剂均质化的方法。
  
  (4) 制造过程中实施不活化或灭菌的阶段。
  
  (5) 监视的参数:对去活化或灭菌方法的适当性说明。
  
  2 纯化步骤:
  
  (1) 应说明抗原成分纯化的目的及原理
  
  A 使用的方法,包括如色层分析用管柱、超速离心机、超速过滤器及单株抗体等试剂或设备。
  
  B 产量。
  
  C 纯化过程的测试 (例如:ELISA 之敏感度及特异性) 。
  
  D 纯化过程中无菌状态或生物负荷量试验的监视,及预防污染所采取的警戒措施。
  
  E 纯化用色层分析管柱及吸附剂之再使用及 (或) 再生。
  
  F 残余的不纯物及试剂的监视。
  
  (2) 流程图及批次记录应提供纯度、鉴定及生物活性的管制及测试时间点的资料。对纯化原料药之最终认定标准。如果经纯化的原料药在进一步处理前需保存时,应对其储存情况及时间限制加以说明。
  
  3 安定性试验:应对纯化后中间物质在每个过程 (例如:吸收、添加稳定剂、添加防腐剂、低压冷冻干燥储存、干燥) 的安定性的加以说明,并执行监视生物负荷量试验及所采取预防污染的警戒措施。
  
  4 去毒性:对类毒素或含有类毒素的疫苗,应说明毒素成分的去毒性过程
  
  (1) 去毒性所使用的方法及试剂。
  
  (2) 实施去毒性的制造过程。
  
  (3) 对去毒性使用方法的适当性加以证明。
  
  (五) 合成之原料药:合成原料药包括线性或复合之合成胜?类及经修饰合成或半合成之免疫原 (如 lipopeptides 、携带蛋白质之胜?或携带蛋白质结合物之多醣体) 。
  
  1 合成胜?类:应提供多胜?合成及纯化过程等的资料。
  
  2 经修饰合成或半合成之免疫原
  
  (1) 对原料药或中间物质经化学或酵素修饰制成,如:将免疫原接合至载体、将毒素以酵素或化学方法减毒及纯化。此种修饰作用可能会改变原料药的免疫抗原性、毒性、安定性、或原料药之药动学特性。
  
  (2) 制造方法:应说明
  
  A 为确保结合或修饰方法的适当性,应说明原料药的说明及标准。
  
  B 应说明制造过程及方法、制程管制、产品鉴定及生物活性的测试、以及纯化的过程。
  
  (3) 产品规格:应检附每一经修饰原料药之规格,包含鉴别、纯度、效价、物理化学测定及安定性试验。若该衍生物之检验结果将纪录于药品最终放行成绩书,则每一规格均应提供包含变异性估计值与上下限之确效报告。未反应初始原料药与制程中试剂之移除步骤须经确效,否则应有其残余量规格。
  
  (4) 批次记录:应提供完整(加注签名盖章)的代表性批次记录。
  
  第五条 疫苗类原料药之制程管制资料:
  
  一制程管制应对流程图中的制程中采样及测试方法作说明,应建立接受或拒绝该制程中批次的标准。
  
  二制程确效
  
  应提供可能影响原料药规格的重要制程或因子所作的确效研究报告。确效研究报告及统计数据应能证明与产品规格及品质相关制程的差异性。
  
  (一) 生长:应依据相关纪录,提供每个生长过程的生长曲线或生长特性的鉴定。包括能证明抗原制造效率的数据,及在生长情况下能显示基因标记的安定性数据。
  
  (二) 采收:应依纪录提供采收的产量、纯度及效价。
  
  (三) 不活化:应依纪录提供不活化或灭菌曲线的描述,也应测量残余活性的方法,及灵敏度。
  
  (四) 纯化:应提供产量、纯度及生物活性的资料。并对不纯物(试剂、内毒素、细胞蛋白质或核酸及其他残余的污染物) 管制。应该采用公认的标准 (如:国际单位) 来进行比较。
  
  (五) 微生物学:应对制程中,用于培养基灭菌、防腐剂的效率、去污染、细胞废弃前的去活化确效加以说明。如果该原料药为无菌药品时,应符合“无菌制程确效”之相关资料。
  
  三生物负荷量之管制:对非为无菌状况下的制程,应对生物负荷量试验进行测试。
  
  第六条 疫苗类原料药制程一致性资料:
  
  每种疫苗成分制程至少要用 (最好是连续的) 三批原料药以验证其制程之一致性。应说明对照标准品之建立与使用。
  
  一对照标准品:应叙述一级对照标准品与工作对照标准品之制备、特性与安定性。应详述核定新对照标准品之过程与接受标准。
  
  二放行试验:应检附各批次之放行检验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 (如检验成绩书) 。
  
  第七条 疫苗类原料药之规格:
  
  一规格
  
  各原料药之规格与检验应包括鉴别、纯度、效价 (生物活性) 、与效价有关之物理化学测定,必要时应含安定性试验。对于高纯度物质,纯度应参照理论组成 (theoretical com-position) 表示。于某些情况下,最终放行报告中应包含抗原成分 (component antigens) 其安定中间产物之检验结果,并应提供每项规格之确效评估 (包含变异性及信赖区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