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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教监[2006]2号
【颁布时间】 2006-05-22
【实施时间】 2006-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7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北京市监察局等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燕山教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2006年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抓好各项治理任务和措施的落实。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贯彻落实情况及具体工作意见请于6月20日前报市教委。
  
  同时将《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6年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2、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2006年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继续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结合北京实际,现就2006年的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务求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取得更大成效。
  
  工作目标:治本力度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继续落实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贯彻“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4〕68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及配套管理办法。研究并及时出台义务教育全面实施“两免一补”的政策,并严格执行。
  
  修订《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制度》,完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不盈利原则,严禁从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中牟取利益,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提供服务和进行收费。
  
  (二)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
  
  高等学校收费继续保持稳定,严格落实已经明确的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京教财〔2004〕85号)的规定,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
  
  各高校要对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教育收费公示,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高校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必须的服务,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学校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不盈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严禁从中牟取不当利益;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一并收取。
  
  要不断完善高校收费政策,研究制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继续巩固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
  
  (三)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择校生比例要在去年基础上有所降低。择校生纳入公办高中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8% 。
  
  要进一步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按照报名学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严禁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严禁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对违规的学校,将严肃查处,示范高中将取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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