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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教监[2006]2号
【颁布时间】 2006-05-22
【实施时间】 2006-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7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北京市监察局等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各区县要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树教师良好形象,反对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和违规补课行为。
  
  (九)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达标)区县活动。
  
  各区县要把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作为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制定今年开展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创建带动治理工作。各区县要结合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创建活动,积极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校的创建活动,大力推广、宣传和表彰一批依法办学、收费规范的正面典型。
  
  今年,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创建一批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所有区县建成规范教育收费达标区县。争取到2007年底,大部分区县达到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标准。
  
  (十)积极探索和创新,提高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水平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总结、推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经验,加强治理工作的探索和创新。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生问题、规范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研究生收费等难点问题要进行深入调研,探索解决办法。各级政府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长效机制,提高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水平。
  
  附件二: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监[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办公厅,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2006年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清理、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确保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主要任务
  
  (一)确保国务院的决定落实到位,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国务院决定,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今年春季开起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对此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这一新机制的顺利运转。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全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负担。
  
  实行免杂费的地区,除按原“一费制”相关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未实行免杂费的地区,要严格按“一费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继续落实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的“两免一补”政策。督促各级政府调整教育支出结构,确保按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到位。
  
  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不盈利原则,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提供服务和进行收费。
  
  (二)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
  
  2006年,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规定,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对以改制为名乱收费的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公办学校凡改制为民办学校的,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否则要停止招生。严禁搞“校中校”、“一校两制”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示范”、“星级”等学校达标创建活动的管理,坚决制止一些学校搞超豪华建设、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做法。学校规划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经济承担能力相适应,坚持安全、节约、坚固、实用的原则,坚决纠正在学校建设中互相攀比、追求豪华、高额举债和规模超大等不良做法,坚决禁止通过高收费将还贷责任转嫁给学生和家长。要加强对学校在建项目工程的监督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控制标准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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