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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教监[2006]2号
【颁布时间】 2006-05-22
【实施时间】 2006-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7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北京市监察局等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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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不再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要对已改制的学校情况全面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整顿和规范的意见。严禁搞“一校两制”、“校中校”、“校中班”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公办学校规划建设要坚持安全、节约、坚固、实用的原则,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置和管理要严格依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进行,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坚决纠正在学校建设中追求豪华、高额举债和规模超大等不良做法,不允许通过乱收费将基本建设的投入转嫁给学生和家长。
  
  (四)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等多种形式进行收费公示, 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全力推行“阳光收费”。学校的收费要坚持公示内容审核制度,加强公示内容的动态管理,禁止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通过公示“合法化”,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五)不断完善财务制度,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支出的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制度,有重点地对学校教育收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学校各项收费收入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统一核算,其中,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收费资金。
  
  要严格票据使用,切实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制度和规章,严禁将学校收费收入私存私放;要合理制定学校开支项目和标准,并把学校的账目和资金使用情况作为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加大公开力度;严禁将学校教育经费用于房地产投资开发、购买股票、证券和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及组织公费旅游等;有关代办折扣要做到进入财务,让利于学生,学期末及时清退,不得滚存。
  
  (六)严肃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
  
  要进一步加大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重点督促各类学校按规定规范收费行为,预防和制止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严肃查处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和面向学校的各种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强行推销、统一代办学生保险的行为;强制学生统一订购或购买课外读物、报刊杂志、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的行为;利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学校与招生入学挂钩乱收费的行为;学校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违规办班乱收费、强制性服务收费,以及滥印、滥发教辅材料的行为。
  
  要建立完善举报查处制度,公布市、区两级专项治理举报电话,根据群众举报随时对有关学校进行检查,做到有报必查,违规必究。联席会议办公室完善重要信访举报件直查制度,及时查处,及时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各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要在组织学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学校收费进行检查,重点开展好秋季联合专项检查。
  
  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大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案件要认真查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屡纠屡犯、顶风违纪、情节严重的乱收费案件,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案件除严肃处理外,要及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有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七)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提倡依法收费、规范收费
  
  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各区县和各高校要制定宣传计划,认真实施,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进展。
  
  要加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教育,进一步组织学习《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问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收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促其自觉依法收费,主动地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八)开展教育系统行风评议工作
  
  大力推进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将民主评议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相结合,各区县纠风办、教委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教育行业的行风评议工作,分自查自纠,综合评价(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特邀监察员等社会各界人士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整改落实等三个阶段进行。年底前,各区县纠风办将评议报告上报市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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