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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教监[2006]2号
【颁布时间】 2006-05-22
【实施时间】 2006-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7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北京市监察局等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继续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力争逐年有所降低;切实将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招收择校生要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现有比例已低于此标准的不准再提高;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要按照报名学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
  
  (四)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
  
  要继续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确保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要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的打击力度,严禁高考移民和违规招生;继续稳定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严格落实已经明确的相关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预科生升入本、专科以及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标准应与同学年同专业的其他学生保持一致,禁止对其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凡地方出台的政策与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不符的,必须坚决纠正。
  
  (五)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状况
  
  对教辅材料(含各种形式的练习、测试题集)、报刊杂志等课外读物,要严格做到不强制统一征订,不统一购买。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状况。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教辅材料盗版行为。
  
  (六)全面清理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今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在全面清理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教育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都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在国家规定限额内或国家未规定限额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地要认真做出工作计划,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不留死角。清理规范后按照国家规定保留的收费项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教育收费标准,要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今年上半年,各地要完成自查自纠工作,8月底前将清理结果函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抽查。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认识到国务院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及民心的大事;充分认识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统一指导和协调治理工作的有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大对本地区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各地要对自行制定的有关教育招生、收费等方面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符的,要坚决废止和限期纠正。
  
  (二)落实政府责任,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公办学校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只能作为办学经费不足的补充。进一步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督促地方各级政府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同时,要确保中央提出的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得到落实。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加快薄弱学校的改造进程,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和教学水平的差距。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禁止各类学校超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盲目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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