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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村级扶贫开发规划分两个阶段制定。2002年12月底以前,各有关县要完成2003—2007年的村级扶贫开发规划;2007年底要完成2008—2010年村级扶贫开发规划。 在制定村级规划过程中,坚持群众全程参与原则。 县、乡、村扶贫开发规划资金规模的匡算,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扶贫开发调研和编制全省农村2001—2010年扶贫开发规划的方案的通知》(豫办[2001]27号)规定办法执行。 各级扶贫开发规划的制定,要实事求是、综合设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一评估、论证,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分批地解决问题。 (二)规划管理。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扶贫开发规划的管理和实施。严格各级扶贫开发规划的评估、论证和审批程序。村级扶贫开发规划,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有关行业专家评估论证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县级扶贫开发规划,由省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论证,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由省辖市扶贫办汇总后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点县扶贫开发规划,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各级扶贫开发规划一经确定,将作为落实扶贫开发任务、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投入资金和监测、验收、评价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不得因当地领导的变动而随意调整。 七、政策措施保障 (一)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 ——省、市、县财政都必须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要针对目前重点县、乡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我省交通、水利、电业、教育、文化、卫生等有专项资金的各有关部门、行业用于扶贫开发的资金,每年按本行业年度开发建设资金总额的40%以上的比例,用于重点乡、村规划中本行业的项目。同时,各级各部门、行业在安排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如水利、交通、供电、通讯、人畜饮水、退耕还林、旅游开发等)时,要向贫困山区、黄淮滩区、低洼易涝等重点扶持区域倾斜。 ——各级政府要努力争取国内外援助资金,动员各种社团组织、企业、个人捐赠资金,广泛募集资金用于扶贫开发。捐赠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 ——重点乡、村之外插花分布的贫困户的扶贫投入主要由所在市、县(市、区)负责筹措。 ——经济发达、财力较强的地方,负责自筹资金扶持本辖区内的重点乡。 (二)严格执行国家对各类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政策规定。 ——国家和省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三分之二用于国家重点县的贫困乡、村,三分之一用于省定重点县和重点县之外的贫困乡、村;省以下自筹资金全部用于省定重点县和重点县之外的贫困乡、村。 ——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集中用于规划内重点乡、村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准以任何形式用于营利性项目和经营性企业实体。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市场流通企业以及能确保还贷的基础设施项目。国家每年分配给我省的扶贫专项贷款,要拿出适当部分用于扶持第二阶段实施的重点村中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 ——信贷优惠政策。对贫困户使用扶贫贷款,要从实际出发,简化手续,实行小额信贷直接发放到户。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贫困乡、村使用扶贫贷款的条件,根据产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当年发放的扶贫贷款,其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应占50%;期限为两年的应占30%;期限为三年的应占20%。 ——各级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要协助金融部门做好到逾期扶贫贷款的回收工作,金融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通报贷款回收的进展情况。县以下各级制定扶贫开发规划,要明确贷款回收办法及保障措施,确保扶贫专项贷款按期回收。 ——严格扶贫资金审计监督。各类扶贫资金,要保证及时足额到位。不准改变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挤占、挪用、拖欠和抵扣,不准擅自提高利率、缩短贷款期限等。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严格的审计。对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