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加强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工作。各级统计和扶贫开发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统计监测网络,制定科学规范的监测和考核指标体系,认真做好扶贫开发相关信息的整理、反馈和交流,全面、系统、准确、动态地反映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扶贫开发工作进展情况,为扶贫开发工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村所在县统计和扶贫开发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扶贫开发有关统计监测工作。对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弄虚作假、上报数据严重不实的,要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五)严格监督检查和验收考核制度。各级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力量,定期对扶贫开发政策措施落实、规划实施、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要把辖区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有关部门和下级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每阶段工作完成后,省委、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阶段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严格验收;2011年,在各有关市、县自验的基础上,省里组织一次全面验收考核,根据验收考核情况,给予相应的奖惩。 (六)稳定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鉴于扶贫开发的长期性和任务的艰巨性,要充实和加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稳定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素质,增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能力。 (七)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把扶贫开发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划。要适应扶贫开发工作新阶段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出发,牢固树立为贫困地区人民服务的意识,把扶贫开发工作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八)本规划由省扶贫开发工作主管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