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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98年第44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7B条进口禽鸟的指定进口地点 进口禽鸟的指定进口地点 (1)除经由附表5指明的有关指定进口地点而将供屠宰作食物用的禽鸟带进香港外,不得将该等禽鸟带进香港。 (2)供屠宰作食物用的水禽,除非由车辆、船只或飞机运载,而该等车辆、船只或飞机并非同时运载并非属水禽的禽鸟,否则该等供屠宰作食物用的水禽,不得被带进香港。 (2A)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供屠宰作食物用的鹌鹑不得被带进香港─ (a)该鹌鹑是由车辆、船只或飞机运载的;及 (b)该车辆、船只或飞机没有同时运载其他并非鹌鹑的禽鸟。 (2001年第218号法律公告)(3)除获高级兽医官许可外,任何人不得将被带进香港供屠宰作食物用的禽鸟移离有关指定进口地点。 (4)署长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5。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1998年第165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8条高级兽医官可安排将患有疾病的动物或禽鸟毁灭 毁灭 如发现任何被带进香港的动物或禽鸟患有疾病,则高级兽医官(如有需要的话)可安排将该动物或禽鸟立即毁灭,并可安排以最能防止传染蔓延的方式将其尸体处置。 (1968年第51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9条进口动物须带往持牌屠房或政府仓库 分隔 (1)在本条中,“持牌屠房”(licensed slaughterhouse) 指根据《屠房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领有牌照的屠房。 (1999年第78号第7条) (2)被带进香港供屠宰作食物用的动物,于抵达后须随即采用最直接的路线带往或驱往持牌屠房或政府牛只仓库或高级兽医官所指示的其他地方。 (1983年第353号法律公告) (3)每只根据第(2)款被带往持牌屠房或政府仓库的动物,除非随即屠宰,否则须扣留于该屠房或仓库,并与其他动物分隔,扣留时间的长短由高级兽医官决定,而因扣留所引致的风险及开支须由拥有人承担。 (1983年第353号法律公告) (1968年第51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9A章 第9A条进口禽鸟须带往指定地方 (1)在高级兽医官根据第7B(3)条给予的许可的规限下,所有被带进香港供屠宰作食物用的并非鹌鹑的禽鸟,须立即采用最直接的路线送往附表6指明的有关指定地方,而同一车辆不得同时运载水禽和并非属水禽的禽鸟。 (2001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2)署长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6。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1998年第165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9B条进口鹌鹑须带往指明处所 在高级兽医官根据第7B(3)条给予的许可的规限下,被带进香港供屠宰作食物用的鹌鹑,须送往根据《公众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第5条批给的牌照内指明为可出售鹌鹑或可提供鹌鹑作出售的处所。 (2001年第218号法律公告;2001年第261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9C条在香港境内分开运送鹌鹑 任何人不得─ (a)将供屠宰作食物用的鹌鹑连同其他并非鹌鹑的禽鸟从某一地方运载至另一地方;或 (b)在他明知某车辆或船只运载其他并非鹌鹑的禽鸟的情况下,以该车辆或船只运载任何供屠宰作食物用的鹌鹑。 (2001年第261号法律公告) (2001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10条根据特别许可证带进香港的动物及禽鸟 (1)根据特别许可证从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以船只运载并带进香港但并非供屠宰的动物或禽鸟─ (a)只可在许可证所述明的时间及地方移离船只;及 (b)须随即采用许可证所述明的路线带往或驱往许可证所述明的分隔地点;及 (c)须于许可证所述明的期间在该分隔地点畜养,而因畜养所引致的风险及开支须由拥有人承担。(2)从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以飞机运载并带进香港但并非供屠宰的动物或禽鸟,如获发给特别许可证,则须─ (a)在按照第4(1A)条被移离飞机后,采用许可证所述明的路线带往或驱往许可证所述明的分隔地点;及 (b)于许可证所述明的期间在该分隔地点畜养,而因畜养所引致的风险及开支须由拥有人承担。 (1977年第160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11条有关粪便及垫料的条文 以船只或飞机运载并带进香港且以香港为目的地的动物,其粪便和供应予该等动物并吃剩或弄碎的饲料,以及为该等动物而使用或在该等动物附近使用的垫料、装置、围栏、篱笆、器具及其他任何种类的东西,均不得移离有关的船只或飞机,或从该等船只抛入香港水域,但根据并按照特别许可证行事则除外。 (1977年第160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12条由高级兽医官扣留动物或禽鸟 任何动物或禽鸟如曾与任何患有疾病的动物或禽鸟由同一船只、飞机、火车或车辆运送,或曾与任何患有疾病的动物或禽鸟接触,或被高级兽医官认为相当可能会传播传染病,则高级兽医官可将该动物或禽鸟扣留一段他按有关个案的情况而认为适当的时间,以便进行检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