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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70年第3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36B条为牛只进行检查、防疫注射等的权力 在有通知根据第36A条发出后,署长、高级兽医官、兽医官或督察可─ (a)检查和检验本条适用的任何牛只; (b)采用其认为适当的疫苗及方式,为本条适用的任何牛只进行牛疫防疫注射或安排为该等牛只进行牛疫防疫注射; (c)为任何已接受牛疫防疫注射的牛只加上或安排为该等牛只加上署长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指明作此用途的纹身标记或穿耳标记。 (1970年第3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36C条禁止私人进行防疫注射 任何人不得为本条适用的任何牛只进行或安排为该等牛只进行牛疫防疫注射,除非─ (a)该人是按照第36B条行事;或 (b)该人事前已获得署长书面同意,并用署长指明的疫苗进行防疫注射。 (1970年第3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36D条禁止非法加上纹身标记等 除按照第36B条的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为本条适用的任何牛只加上或安排为该等牛只加上任何意图使人联想到或相当可能使人联想到该牛只已接受牛疫防疫注射的纹身标记或穿耳标记。 (1970年第3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36E条适用范围 第36A、36B、36C及36D条─ (a)除(b)段另有规定外,对所有超过3个月大的牛只适用和就该等牛只适用,但进口供立即屠宰的牛只除外; (b)对根据第30条宣布为受传染的地方内的所有牛只适用及就该等牛只适用。 (1970年第3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37条释义 供牛只、猪、绵羊及山羊用的仓库 一般规定 在以下各条中─ “主管人员”(officer in charge) 指署长委任为监督和掌管任何或全部该等仓库或该等仓库任何部分的人; (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仓库”(depot) 指第9条所指明的其中一个仓库,或政府设置的供动物用的任何其他仓库。 (1956年A54号政府公告) 第139A章 第38条供屠宰的动物须安置在政府仓库内 所有带进香港供屠宰的牛只、猪、绵羊及山羊均须在仓库内饲养: 但任何上述动物均不准在任何仓库停留超过21天: 但如任何上述动物被高级兽医官宣告不宜屠宰作人类食物,则该动物可在高级兽医官同意下由其拥有人移走。 第139A章 第39条使用仓库的费用 当将安置在仓库的牛只移往任何地方(移往邻接仓库的屠房或移往另一仓库除外),就每头如此安置的牛只所须缴付的费用为$22;而就每头在类似情况下安置并移走的猪、绵羊和山羊,所须缴付的费用则为$6。动物进入仓库时无须缴付费用。 (1989年第36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44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06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23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40条禁止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动物移走 除非根据主管人员签署的移走令行事,任何牛只、猪、绵羊及山羊均不得为任何目的被移离仓库。在批给移走令时,须交出和缴存于动物进入仓库时所发出的收据,且须将移走令批给收据上被指名的人或批给该人所指定的任何其他人。 第139A章 第41条动物的拥有人须提供食物 主管人员只须为安置在仓库内的牛只、猪、绵羊及山羊提供水。该等动物的拥有人则须提供适当和足够的食物,并须派遣足够数目的人照料和喂饲该等动物以及给该等动物喂水,但任何其他未获授权的人均不得在仓库停止向公众开放的时间内处身或停留在仓库处所内。 (1956年A54号政府公告) 第139A章 第42条政府无须承受责任 政府无须对安置在仓库的任何牛只、猪、绵羊及山羊的稳妥看管负责。 (1956年A54号政府公告) 第139A章 第43条禁止向动物灌以物质 除获高级兽医官或主管人员准许外,禁止在仓库内向任何动物灌以任何物质,或施用任何状态的盐类。 第139A章 第44条禁止未获授权的人进入仓库 维持仓库的秩序 除获署长授权的人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或停留在仓库内,但为任何在仓库内的动物备妥或供应食物或水,则属例外。 (1956年A54号政府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45条禁止污言秽语和醉酒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仓库内使用任何不雅或淫亵的语言,或在醺醉的状况下进入仓库或在内停留。 第139A章 第46条禁止将酒类带入仓库 任何人不得将任何啤酒或烈酒或任何性质的药物带进仓库。 第139A章 第47条使用仓库的申请须以书面提出 每个欲使用仓库为任何动物提供住宿的人,均须向主管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有数人提出上述申请时,主管人员须按接获申请书的先后次序准许各申请人使用仓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