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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139A章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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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A87号政府公告;1960年A124号政府公告)
  
  第139A章 第25条临时宣布某地方为受传染的地区
  
  按照第24条前往任何地方的警务人员或督察,即使未能取得有关详情,亦可送达一份经他签署的书面临时通知,宣布该地方为受传染的地方待高级兽医官调查,并可留下一名警务人员或督察在该地方等待高级兽医官到达。
  
  (1951年第A87号政府公告;1960年A124号政府公告)
  
  第139A章 第26条临时通知须界定有关规定
  
  任何临时通知须列出第31、32及33条的规定,并须在合理需要的范围内界定受该通知影响的处所。该通知所具有的效力犹如它是由署长发出或确认的一样,直至被撤回为止。
  
  (1956年A54号政府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27条临时通知的送达
  
  临时通知须藉交付有关地方的拥有人或占用人或有关动物或禽鸟的掌管人而送达,或藉张贴在有关地方的某部分而送达。
  
  第139A章 第28条须就临时通知的详情作出报告
  
  送达临时通知的警务人员或督察,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速以书面向高级兽医官报告他所取得的详情及所采取的步骤。
  
  (1951年A87号政府公告;1956年A54号政府公告;1960年A124号政府公告)
  
  第139A章 第29条高级兽医官须巡视经临时通知宣布为受传染的地方
  
  高级兽医官须即时巡临时通知所关乎的地方,如他认为该地方有疾病存在或在过往的56天内曾有疾病存在,则他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速向署长报告所有可确定的详情,但如他信纳并无疾病如此存在或不曾有疾病如此存在,则他须撤回该临时通知。
  
  (1956年A54号政府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30条署长可宣布某地方为受传染的地方
  
  署长可宣布任何正有或曾有动物或禽鸟处身的地方为受传染的地方,而经高级兽医官签署的就此而发出的通知书须随即以第27条订明的方式送达。被宣布为受传染的地方须继续为被宣布为受传染的地方,直至署长宣布该地方不受传染病影响为止。
  
  (1956年A54号政府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31条禁止将动物等移离受传染的地方
  
  如无高级兽医官发出的特别许可证,则不得将任何动物或禽鸟,以及任何屠体、尸体、饲料、垫料、粪便、器具、奶类或其他东西,移离受传染的地方。任何上述许可证均可载有高级兽医官认为需要或适宜施加的条件,没有遵从任何所施加条件,即当作违反本条。
  
  (1951年A211号政府公告)
  
  第139A章 第32条禁止进入受传染的地方
  
  除高级兽医官及在其指示下行事的人、警务人员、任何当值的督察及动物或禽鸟的看顾人外,任何人无特别许可证,不得进入受传染的地方。任何看顾人无特别许可证,不得离开受传染的地方。
  
  (1960年A124号政府公告)
  
  第139A章 第33条拥有人或占用人须提供便利以进行检查及消毒
  
  任何受传染的地方的拥有人或占用人及掌管人,须就对该地方进行检查、清洁和消毒,以及对在该地方为动物或禽鸟而使用或在动物或禽鸟附近使用的围栏、篱笆、器具或其他东西进行检查、清洗和消毒而提供合理的便利,并须确保根据本条例或根据在本条例下订立的规例发出的任何影响该地方的通知所载的规定,或因该通知而作出的规定,均获得遵从。
  
  第139A章 第34条根据署长的命令移走动物或禽鸟
  
  署长可命令将任何动物或禽鸟从任何受传染的地方移往任何其指定的分隔地点。
  
  (1956年A54号政府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35条署长命令屠宰患有或接触过有关疾病的动物或禽鸟的权力
  
  (1)如高级兽医官认为任何动物或禽鸟患有传染性或接触传染性疾病,或曾与患此等疾病的动物或禽鸟接触,则署长可命令将该动物或禽鸟屠宰。
  
  (2)如就任何动物或禽鸟发出上述命令,则该等动物或禽鸟均须予以屠宰,而其屠体须按署长所指示的方式及在署长所指示的时间内予以处置。
  
  (3)为执行任何上述命令,署长可向动物或禽鸟(有命令就其发出者)的拥有人或掌管人发出其认为适合的指示,而该动物或禽鸟须按照该等指示以处理。
  
  (1956年A80号政府公告;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第139A章 第36条禁止埋葬或捡掘屠体或尸体,但在监督下行事除外
  
  动物或禽鸟的屠体或尸体不得予以埋葬,或在埋葬后予以挖掘,除非是在高级兽医官或按其指示行事的督察的监督下进行。
  
  (1960年A124号政府公告)
  
  第139A章 第36A条集合牛只以供检查的责任
  
  预防牛疫
  
  署长可藉给予不少于7天的书面通知,规定管有或掌管本条适用的任何牛只的人,在该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将全部在其处所的该等牛只集合和容留在牛舍或牛栏内,或以绳索将它们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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