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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65章 岭南大学条例


  本条例旨在就设立岭南大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本条例(第11及12条除外)
  
  }
  
  1999年7月30日 1999年第211号法律公告
  
  第11及12条
  
  }
  
  1999年10月22日 1999年第26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9年第54号)
  
  鉴于─
  
  (1)岭南学院于1967年设立并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注册为一所学校,以继续和促进于1888年在中国广州创立的岭南大学的传统与服务精神;
  
  (2)岭南学院于1978年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
  
  (3)岭南学院于1992年根据《岭南学院条例》(第422章)以岭南学院的名称成立为法人团体;及
  
  (4)现认为岭南学院宜改称为岭南大学:
  
  第1165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1)本条例可引称为《岭南大学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165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废除条例”(repealed Ordinance) 指根据第28条废除的《岭南学院条例》(第422章);
  
  “大学”(University) 指根据第3条设立的岭南大学;
  
  “合资格的教职员”(eligible staff) 指大学的全职教学人员及全职导修人员,包括规程界定为属同等职级或职系的大学行政人员;
  
  “局长”(Secretary) 指教育统筹局局长;
  
  “校长”(President) 指根据第15条委任的校长,亦指当其时署理校长职位的人;
  
  “校董会”(Council) 指第11(1)条所设立的岭南大学校董会;
  
  “校监”(Chancellor) 指第4条所指的大学校监;
  
  “财政年度”(financial year) 指大学根据第19(3)条订定为其财政年度的期间;
  
  “副校长”(Vice-President) 指根据第15条委任的副校长,亦指当其时署理副校长职位的人;
  
  “教务会”(Senate) 指根据第18条设立的大学教务会;
  
  “规程”(statutes) 指校董会根据第23条订立的大学规程;
  
  “学生会”(Students' Union) 指岭南大学学生会;
  
  “谘议会”(Court) 指第7条所设立的岭南大学谘议会;
  
  “岭南大学香港同学会有限公司”(Lingn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Hong Kong) Limited) 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以“岭南大学香港同学会有限公司”名称注册的法人团体;
  
  “岭南教育机构有限公司”(Lingnan Education Organization Limited) 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以“岭南教育机构有限公司”名称注册的法人团体。
  
  第1165章  第3条大学的设立
  
  第II部
  
  大学
  
  (1)于紧接本条生效前根据已废除条例名为岭南学院的法人团体,在本条生效当日及之后名为岭南大学,并以岭南大学的名称永久延续和可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
  
  (2)大学的宗旨是提供文科、人文学科、商科、社会科学科、理科及其他学科的教育、研修、训练及研究。
  
  第1165章  第4条校监
  
  大学设有一名校监,由行政长官出任。
  
  第1165章  第5条大学印章
  
  (1)大学备有一个法团印章,使用该印章盖印须─
  
  (a)由校董会藉决议授权或藉决议追认其有效性;及
  
  (b)由以下人士签署认证─
  
  (i)校长或任何副校长;及
  
  (ii)校董会的一名成员,该成员须已获校董会的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作签署认证。(2)一份看来是用大学的法团印章妥为签立的文件,须予接纳为证据,而且除非反证成立,否则须将该文件当作已妥为签立。
  
  第1165章  第6条大学的权力
  
  大学有权为贯彻执行其职能而作出一切所需或附带需要的事情,或作出一切有助于贯彻执行其职能或与此目的相关的事情,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可─
  
  (a)取得、承租、购买、持有和享有任何种类的财产,以及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该等财产,其方式及范围为假使该等财产是由一名自然人按与大学相同的权益持有时法律所容许者;
  
  (b)为其学生及所雇用或聘用的人提供合适的适意设备(包括住宿安排、社交及康体活动所需的设施);
  
  (c)建造、提供、装备、保养、改动、移去、拆卸、更换、扩大、改善、修缮与规管大学的建筑物、处所、家具及设备以及所有其他财产;
  
  (d)雇用或聘用任何全职或非全职的教职员、专业顾问或专家顾问;
  
  (e)订定教职员的薪酬条款及服务条件;
  
  (f)收取与动用资金;
  
  (g)以其认为需要或合宜的方式及规模,将大学的资金用于投资;
  
  (h)以其认为合宜的方式,并以其认为合宜的保证或条款借入款项;
  
  (i)为执行其职能而以其认为合适的条件申请与接受任何资助;
  
  (j)就大学所提供的课程、设施及其他服务厘定与收取费用,并指明使用该等设施及服务的条件;
  
  (k)在一般情况下或就任何个别情况或类别的情况减收、免收或退还如此厘定的费用;
  
  (l)不论是以信托方式或其他方式,以大学名义接受与征求馈赠,以及担任以信托方式归属大学的款项或其他财产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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