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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郑财办购[2009]10号
【颁布时间】 2009-06-30
【实施时间】 2009-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1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郑州市监察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公平竞争,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文)和《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采购单位的工作职责及行为规范
  
  (一)建立相互制约、相互分离的内部工作机制。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制度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政府采购经办人、合同审核人和项目验收人的相互分离。
  
  (二)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应纳入部门预算,同时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预算执行中市本级追加预算、上级下达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动用预备费安排用于市级单位的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要依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附报政府采购支出的具体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部分的,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在下达的指标文件中要明确并相应在国库支付系统增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多次重复采购,规避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招标的,采购单位必须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招标过程中,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评标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范围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到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单位采购中标的产品和服务。
  
  (四)采购需求的确定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政策功能取向。在采购项目准备环节,各采购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采购决策和执行机制,决定重大采购事项时要注意倾听多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身处工作第一线的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不搞单位负责人说了算或任由经办人“全权负责”,对于重大采购事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来自各方面的建议和监督,尽可能减少决策失误。技术和商务要求要符合社会发展实际,不能因要求过高,造成废标过多。
  
  在制定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标准中,除单一来源采购外,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及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扶持国货、中小企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招标(谈判、询价)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以及有倾向性、限制性、歧视性条款。不得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强制性许可、资质和属于企业自愿取得的认证等作为实质性条件,限制其他供应商投标;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的确定不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机会均等地组织人员对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与某个供应商接触并承诺其中标(成交)或者组织只有个别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不得向任何供应商透露项目采购预算或标底。
  
  (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签订委托协议。采购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与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据此承担相应责任。委托协议必须明确中标(成交)人是由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确定还是由采购人确定,并在招标(谈判、询价)文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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