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7)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当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以及相关的注册证明。 (8)申请认定商品质量的情况。应当提供近3年内的产品抽检报告或者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9)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作为证明材料。 (10)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如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可以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作为被保护记录的证明材料。 (11)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可以提供以下材料证明其知名度: ①申请认定商标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可以提供每年每一地区每一媒体12张主要的广告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广告发票无法证明广告覆盖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广告合同。 ②申请人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可以提供近5年相关情况的书件,如驰名商标、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证书、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证明。 2.延续申请的证明材料应当按照认定申请的证明材料(1)、(2)①、(3)、(4)、(6)和(11)②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其中(11)②仅需提供著名商标认定后新增加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证明材料(1)、(2)①、(6)、(7)、(8)和(11)②项核对原件后,并盖章确认。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或者广东商标网(http://www.gdta.com.cn)免费下载并使用著名商标申请录入程序,按照程序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形成数据文件后,连同书面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受理和初审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和延续申请的初审和受理。 1.共同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在同一地级市的,可选择向任意一个注册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 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向注册人户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 2.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附1),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2)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名单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附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报送时间和方式 1.报送时间。每年7月1-31日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收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间。 2.报送方式。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将受理的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上传数据文件。 二、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评审指标及认定程序 (一)评审指标 1.经济指标 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营业收入原则上应当逐年增长,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前3年认定的同类商品的平均值。 对于涉农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可认定单项特色商品,经济指标根据前款标准可降低20%。 对没有认定过的行业所涉及的商品,依据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纳税情况 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 3.知名程度 (1)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区域应当涉及5个以上地级市或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对于涉农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考虑其商品的特殊性,销售区域可适当降低为2个以上地级市或者1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认定不动产事务、餐饮、旅行安排等服务项目的,其服务区域应当达到2个以上地级市。 延续认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2)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对于中间商品、涉农商品、出口商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 |